如题,我想房地产价格的增值跟公共建设、经济发展等密切相关(比如捷运、高铁、公园、科学园区),但那些东西其实都是政府的税金建设来的,回馈给政府好像也是理所当然?
平均地权条例第三十五条有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于申报地价后之土地自然涨价,应依第三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那如果第三十六条的税不分持有年限一律拉到100%,土地、房屋就算真的疯抢,涨的部分也会全部收进国库,投资客就无法再套利,政府投资的建设带动地方发展的红利也可以回馈到政府身上,间接使全民受益。
这是不是一个在我国民主法制可行的一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