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自己去验抗体到底违反哪条法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21-09-18 10:05:28
※ 引述《a5687920 (苦大师)》之铭言:
: 不是 我打完疫苗 想知道有没有抗体
: 不能自费去验吗? 到底违了哪条法
: 这很奇怪吧 民众应该有知的权力
: 台湾又不是独裁国家 怎么会这样 有挂?
现行医疗法第21条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之标准,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定之。
可溯源至民国75年第一版医疗法第17条
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 (立法院法律系统直接链结查询内容会失效)
https://g.udn.com.tw/upfiles/B_MO/moondark/PSN_PHOTO/623/f_26511623_1.jpg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之标准,由省(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定之。
但公立医疗机构之收费标准,由该管主管机关分别核定。
理由
一、为避免医疗机构滥收医疗费用,增加病人负担故规定其标准由省(市)卫生主管
机关核定。至其收费标准之订定根据及核定程序,则于施行细则中定之。
该条立法理由基本上是为了保护病人避免病人面临过高的负担,
理论上来说只要能证明收费合理就不违背该条立法精神
医疗费用收费标准核定作业参考原则
https://www.mohw.gov.tw/dl-40667-8f93b9ea-1904-44b8-9f18-19f7f1e23477.htm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医疗费用之收费标准,依下列原则核定:
(一)非健保特约医疗机构:
1.提供非属健保给付项目,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衡酌医用者意见,参
考机构提供之医疗设施水准、成本分析与市场行情等资料,依审查程序据以核定。
2.机构申请之收费项目属健保给付项目,且收费标准低于全民健康保险医疗
服务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医学中心等级)二倍以下范围者,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得迳予核定。
...
(二)健保特约医疗机构:
1.提供非属健保给付项目,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衡酌医用者意见,参考机构
提供之医疗设施水准、成本分析与市场行情等资料,依审查程序据以核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重点也在于定价是否超出成本或市场行情,
有健保公订价原则上用健保价2倍当上限,没健保价要实质审查,
也就是说重点不在于收费对象是谁(公费或自费),而在于收费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
按理讲如果中央政府用特定价格公费支付医疗机构做特定检验项目,
此等价格已有类似健保核价的市场行情判断性质,行政裁量上是否不能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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