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法院判决亚泥展延撤销仍可采矿 环团:蔡

楼主: soweina1 (XXX)   2021-09-17 17:17:18
1.媒体来源:newtalk
2.记者署名:谢莉慧
3.完整新闻标题:法院判决亚泥展延撤销仍可采矿 环团:蔡政府应立即修改矿业法
4.完整新闻内文:
打了近5年的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终于公布判决结果,经济部核准亚泥展限20年的行
政处分无效确定。但这个判决出炉后,答案却是“可以继续采矿,但当地太鲁阁族人可以
依《原基法》精神和规定,跟亚泥谈判,谈条件来弥补、补偿、甚至终止侵害。”因为《
矿业法》第13条第2项的规定“采矿权者经依前项规定为展限之申请时,在采矿权期满至
主管机关就展限申请案为准驳之期间内,其采矿权仍为存续”,判决结果只让亚泥矿业权
展限案从“核准20年”回到“申请中”的状态,矿业权仍为存续,可以继续采矿。对此,
环团地球公民基金会要求蔡政府立刻修法挽救。
经济部于2017年3月14日投出“核准亚泥新城山矿业权展限20年”的震撼弹,此案至今已
争讼近五年,太鲁阁族人五年来历经诉愿遭行政院驳回、提出诉讼后于2019年7月台北高
等行政法院判决族人胜诉,经济部败诉,尔后经济部决定不提上诉,但亚泥以参加人身份
继续上诉,整个过程牵动着台湾的矿业发展、原住民族权益保障的走向,同时在立法院里
修改矿业法的议场内,也上演着各方利害关系人的角力。
地球公民基金会指出,无论是亚泥案的争讼,或是《矿业法》的修法,都不断在争论一个
关键点:“究竟矿业权展限程序是不是一个开发行为”,身为采矿行为主管机关的经济部
矿务局应该要“审慎衡量”再做出准驳,还是要延续老旧矿业法第31条的规定“展延原则
核准例外才驳回”的机制,站在“保护采矿企业”的立场上,却忽略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
的重要面向。
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的判决新闻稿指出:“矿业权展限这个程序的意旨在赋予主管机关得以
定期检视环境的变化、自然资源之耗竭、衡量社会变迁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而为展限与否
之决定。”很明显的是,认为经济部矿务局需要“审慎衡量”上列因素来准驳矿业权展延
,而不是迳为允许展延。因此,亚泥矿业权2017年的展延行政处份,正因为不符合2005年
制定、2015年修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规定,没有与关系部落进行咨商并取得同
意,所以是一个违法的行政处分。
但判决结果出炉后,亚泥居可以继续采矿,因为《矿业法》第13条第2项规定“采矿权者
经依前项规定为展限之申请时,在采矿权期满至主管机关就展限申请案为准驳之期间内,
其采矿权仍为存续”,判决结果让亚泥矿业权展限案从“核准20年”回到“申请中”的状
态,矿业权仍为存续,所以可继续采矿。
地球公民基金会强调,在《矿业法》不修法的情境下,亚泥和经济部将没有任何时间上的
压力,只要处于“申请中”的状态,挖矿会继续。因此,该会严正要求,民进党政府应兑
现蔡英文总统的两次矿业改革修法承诺,落实在立法院这个会期,完成《矿业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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