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闹板。板规长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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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法规标准法
“法规条文应分条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并得分为项、款、目。”
因此我们可以来拆解这条法律
(step.1
第九条 第一项:
规范“闹版文章退文+6个月水桶”
(step.2
第九条 第二项:
定义“上面那一项,怎样的文章算是闹版文章”
包含:集体违规、回应公告、记名公投、道歉文未申请等等,这样的行为叫做闹版,在第
九条 第二项做一个说明。
(step.3
第九条 第三项
解释“哪些第九条 第二项的行为可以回避第九条 第一项的处分”
例如:若是违反第九条 第二项 第2~4款中,认定是手机失误,可以使用板规11处罚
但,问题来了
这里就是法律上争点的部份了
(step.4
第九条 第四项
违反以上板规,却自行删除文章以避责,视同闹版,水桶一年。
其实现在争点就是要怎么解释这句
第九条 第四项中的“违反以上板规”、“视同闹版”
其实基本上“以上板规这句话”就是定义住了“第九条的第一项到第三句”
由于这个“视为”
代表是要直接拉回第九条第二项定义
换句话说
就算你过了第九条 第三项的处分
依然有第十一条的责任
因此第九条 第四项中
“违反以上板规,却自行删除文章以避责”
基本上完整包含了第一项到第三项的任何违规
最后照着板规的话讲简单的就是
“不论闹版是蓄意或是手机操作失误”
只要自删都被包含在第九条 第四项的处分之中
其实这确实是板规不严谨的地方
但是如果要照板规判
确实是要水桶一年
但还是值得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