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为当儿子榜样 宜监受刑人狱中苦读考

楼主: a09651238 (可口美味好滋味)   2021-09-04 21:23:22
刚刚查了一下发现这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235064
杀人犯许弘纬遭处无期徒刑,2003年12月9日入狱服刑至今,他认为判决定谳前被羁押985
天,却因刑法第77条第3项规定,让他声请假释的已执行期间无法完全扣除985天,只能扣
620天;许声明异议遭驳,声请释宪。大法官今作出释字第801号解释,指条文有关裁判确
定前未逾1年的羁押日数不算入无期徒刑假释的已执行期间违宪。
许弘纬2001年在早餐店与钟姓男子因占位互瞪,他认为对方打电话给朋友还语出挑衅,回
到楼上住处拿水果刀,回现场互殴时杀死钟。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依杀人罪判许无期徒刑
,褫夺公权终身,最高法院2003年驳回上诉定谳。
刑法第77条第3项规定“无期徒刑裁判确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羁押日数算入第一项已执行之
期间内。”,许主张他在判决确定前,自2001年3月11日起至2003年11月20日止遭押985日
,却因这条规定致他羁押日数须扣除1年(365日)后所得的620日才能算入同条第1项的假
释已执行期间,并不合理。
大法官认为,有关裁判确定前未逾1年的羁押日数不算入无期徒刑假释的已执行期间内部
分,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今日起失效。
刑法第37条之2第1项规定“裁判确定前羁押之日数,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
1997年11月修正公布的刑法第77条第1项前段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
徒刑逾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
得许假释出狱”,同条第2项明定“无期徒刑裁判确定前逾1年部分之羁押日数算入前项已
执行之期间内。”。
依条文来看,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受刑人间,因羁押日数是否折抵或算入假释的执行期间
,有差别待遇。大法官认为,这样的差别待遇是要维护两制度的性质不同,算是重大公共
利益,不算违宪。但大法官认为无期徒刑受刑人仍须服刑相当长期间才得报请假释,法条
规定裁判确定前未逾1年部分的羁押日数不算入无期徒刑假释的已执行期间内,不符合宪
法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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