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陈椒华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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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嘉里大荣境外上层股权变动,投审会忘记自己采的是事前申请核准制吗?】
本年7月29日,我和邱显智委员、王婉谕委员针对我国嘉里大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嘉里大荣)的境外母公司嘉里集团与中国顺丰控股的合作案召开记者会,表达嘉里大
荣将被中资控制的疑虑,并呼吁投审会应要求嘉里集团及嘉里大荣速提申请案。
而当天经济部投审会就对外发布一则新闻稿表示:
█“嘉里控股有于今年2月19日向投审会申报上层股权转让,并叙明本次收购不包括台湾
业务,倘收购完成,嘉里大荣母公司仍为香港嘉里控股,香港上市公司嘉里物流联网将不
再间接持有台湾区公司股权,投审会已详予检视,但未发现有构成陆资之事证,‘依法’
无需申报”(也就是说投审会认为嘉里大荣的境外上层股权变动也无需提出申请)
█“政府依法尚无介入的空间,但仍将密切关注国内嘉里大荣是否受到中国顺丰集团的控
制”
在此,我要严肃地提醒投审会,请别忘记现行制度是“事前申请核准制”。
事实上,依照《外国人投资条例》第8条、第10条及投审会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
月4日“华侨及外国人来台投资业务分工后续执行规划”之决议,原本经投审会核准的投
资事实、股权情形产生移转变动前,就应该向投审会提出申请。
而当嘉里大荣的境外上层股权从“Kerry Logistics Services Limited”转移到“
Treasure Seeker Group Limited”的新设公司时,就应该事前申请投审会核准。也唯有
透过申请案,投审会才有办法厘清“Treasure Seeker Group Limited”的实际资金来源
、控制者的属性以及最终受益人的真正身份,就是否有《外国人投资条例》第7条所列“
对国家安全有不利影响”之事由,进行实质审查。
但截至目前,投审会明知嘉里大荣的境外股权架构发生重大变更,却仍未要求相关投资人
提出申请。而这已经违反过去投审会在许多外资来台投资、陆资来台投资的案例上,所采
取的把关立场、法定程序及实质审查等原则。
对于投审会如此怠于践行职权,我认为已经严重失职,投审会在嘉里大荣一案,选择放弃
“职权上应要求投资人提出申请的职责”,以及“许可投资变更的权限”,这是很严重的
违失。
难道投审会真的要在嘉里大荣一案,就因为投审会执行秘书张铭斌与嘉里大荣董事长沈宗
桂间的密会、私下乔、私相授受,进而放水吗?
我认为投审会,在嘉里大荣一案,应立即要求相关人等向投审会提出境外股权变动申请,
并提出交易、资金文件等资料供投审会审议,以避免红色资本更进一步深入台湾。面对中
共的手正在用各种方式入侵台湾,唯有严格的践行实质审查才是真正的守护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