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针对违章建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

楼主: lokiya (彰彰)   2021-09-01 22:11:37
违章建筑依相关法令应即予查报、拆除,却故不依法签报,而未能续行相关程序并执行拆除,致仍得继续保有该违章建物之整体用益状态,是否属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所规定之图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本院刑事大法庭于今日宣示裁定,认为:
违章建筑依相关法令应即予查报、拆除,而故不依法签报,致仍得继续保有该违章建筑之整体用益状态,为贪污治罪条例第6 条第1 项第4 款所规定之图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壹、本件法律争议
违章建筑依相关法令应即予查报、拆除,却故不依法签报,而未能续行相关程序并执行拆除,致仍得继续保有该违章建物之整体用益状态,是否属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所规定之图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贰、理由摘要
一、按贪污治罪条例第6 条第1 项第4 款所规定之图利罪,既以公务员明知违背法令而图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为其构成要件,则本罪保护之法益已不再侷限于单纯公务员身分暨其执行职务之公正性,及国民对于公务员公正执行职务之信赖性,而系兼及公务员职务执行之廉洁性,故要求公务员执行其主管或监督之事务必须合法、公正、不得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客观上违背其所应遵守之禁止规范或命令规范,致违反相同事项应予相同处理之平等原则,其因而凸显个别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务员违背法令所致,该项所图得之利益,其取
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当法律权源,自均属本款所规定之不法利益。
二、本罪所规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系指一切足使图利对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财产增加经济价值者均属之,包括现实财物及其他一切财产利益(包含有形、无形之财产利益及消极的应减少而未减少与积极增加之财产利益,或对该财物已取得执持占有之支配管领状态者),且不以有对价关系及致其他损害之发生为必要。故该款所称不法利益,只须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事务,因其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与不法图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成立。
三、违章建筑经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且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故未经取得执照之违章建筑,除属既存而无须立即拆除之旧有违章建筑外,均应依规定予以查报,并由拆除单位拆除之。公务员对该等违章建筑之查报、拆除并无裁量空间,若明知依相关法令应即予签报,故意隐而不予查报,致该违章建筑免遭拆除,得以继续违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继续享有违章建筑留存之整体用益,即该当于贪污治罪条例第6 条第1项第4 款所规定之图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四、依相关法令应即查报、拆除之违章建筑,因承办公务员明知违背法令未予查报,而得以继续违法留存,既违反平等原则而凸显其特殊利益,且与公务员违背法令而未能公正执行职务有因果关系,则此种使原始起造人原应减少而未减少致可继续保有违章建筑留存之整体用益,为贪污治罪条例第6 条第1 项第4 款所规定之图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1.媒体来源: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号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罪新闻稿
2.记者署名:
最高法院
3.完整新闻标题:
※ 标题没有完整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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