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好奇,如果今天他们养的宠物是沟鼠,大家反应会如此激烈吗?
换个情境,如果今天有猫被烫是因为野猫会来偷玩死鸡寮的鸡,所以被抓起来烫死。大家反应是否还是愤慨?还是说被烫死的是会咬破米袋的沟鼠,大家就不会感到难过了呢?
显然人类情感在面对动物上,似乎非常没有原则。将某些动物当成类似人的地位,面对其他的动物却又一样不屑一顾。
但偏偏又不是所有的人类都会对同样的生物有一样的同理标准。你认为猫狗像人要被保护,蟑螂就该被一脚踩死。其他人却可能认为蟑螂或蚊子很有感情,或是对猪牛羊马的感情比猫狗还要深厚百倍。
难道这样不一的情感适合作为标准,而用刑法处罚吗?尤其在许多状况中被伤害的动物是被伤害者拥有的。也就是说没有“直接”伤害的任何他“人”。
如果这样的情感可以当刑法标准。那有一天如果喜欢猪羊鸡马的人上台,或是喜欢黄豆、小麦、玉米的人立法处罚所有伤害这些生物的人。难道各位能够接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