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pie (giddy)
2021-08-21 15:43:56: 其实以前想过这条....想一起讨论
: 这条本来是经工会同意 或劳资同意后能要女工上大夜班
: 但是要保障安全卫生设施跟交通工具
: 对于室内或是有同事一起值班的工作又有厕所的话就没什么问题
: 但是提供交通工具或是女工宿舍 我觉得有问题比较大
: 假设晚上11准时下班 早上7点上班
: 那晚上11点有接驳车吗? 例如双和医院
: 法规是雇主要提供交通工具而不是员工自备
: 二、无大众运输工具可资运用时,提供交通工具 或安排女工宿舍。
: 距离景安捷运站有一段距离 但是晚上11点用走的那段路很暗算安全吗?
: 那时代没有接驳车到晚上11点 如果不自己骑车就是用走的赶最后一两班捷运
: 我忘记当年我投诉1999怎写的了 但是没成功就是
: 然后这次释宪蛮好奇有保留雇主要提供卫生设备跟交通工具吗?
大法官在这篇解释文说"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虑,国家原即有义务积极采取各种
可能之安全保护措施以为因应,甚至包括立法课予有意使女性劳工于夜间工作之雇主
必要时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义务,以落实夜间工作之妇女人身安全之保障,
而非采取禁止女性夜间工作之方法。"
所以之后应该会有相关立法规范女性夜间工作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