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807号解释效应...女性无故不得拒绝夜间

楼主: longtimens (阿卷)   2021-08-20 22:53:33
一般女性没差,男女劳工平等很正常
但怀孕跟哺乳没有额外限制我觉得不行
台湾生育率已经那么惨了
接下来大概只会更惨
怀孕生小孩根本毫无保障
傻眼猫咪
※ 引述《hiyato994 (卡斯帕尔Dynamite)》之铭言:
: 1.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 2.记者署名:吴政峰、陈佳妤
: 3.完整新闻标题:
: 807号解释效应...女性无故不得拒绝夜间工作
: 4.完整新闻内文:
: https://i.imgur.com/buhyAsZ.jpg
: 司法院祕书长林辉煌(中)宣读第807号解释文。(记者吴政峰摄、资料照;本报合成)
: 劳基法第49条第一项规定,雇主原则上不得要求女性劳工于晚间九点到隔天早上六点工作。
: 对此,大法官20日做成第807号解释,直指该规定违反性别平等,即日失效。换言之,从20
: 日晚间起,女性若面临雇主要求夜间工作,将失保护伞,无故不得拒绝;但若女性愿意夜间
: 工作,也不再受法律限制,一体两面。
: 从20日晚间起,雇主在符合劳基法、职业安全卫生法、性别工作平等法等条件下,女性劳工
: 可于夜间工作。另一方面,该法的立法原意是保护女性夜间安全,而今保护伞被大法官拿掉
: ,女性未来在契约范围内,也不得无故拒绝夜间工作,除非可证明有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
: 雇主才不能强制其夜间工作。
: 此外,第49条第五项规定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间的女工夜间工作,因为第五项是依附在第一项
: 上,而今第一项被宣告违宪,第五项一并失效。换言之,怀孕或正在喂乳的妇女,未来可能
: 需要在夜间工作。
: 劳基法第49条第一项指出“雇主不得使女工于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但雇主经
: 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不在此限:
: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二、无大众运输工具可资运用时,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
: 宿舍。”
: 家乐福与华航因违反该条规定,受到裁罚,声请释宪;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也认
: 为该规定有违宪之虞,亦声请解释。大法官审理后认为,该法违反宪法第七条保障性别平等
: 意旨,宣告违宪,且即日失效。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45230
: 6.备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