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郝龙斌、杨志良声请停止高端疫苗EUA 法院驳回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1-08-20 19:00:58
※ 引述《Drogba11 (德罗球球球球球)》之铭言:
: 郝龙斌、杨志良声请停止高端疫苗EUA 法院这理由驳回
附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83号”行政裁定部分摘要内容,以供参考:
一、裁定主文要旨:
声请驳回。
三、理由要旨:
(一)声请人非属本案适格当事人:
1、本件声请人依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3项规定声请停止原处分之执行。惟查,药事法第
48条之2规定之目的系授权主管机关在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综合评估药品(含疫苗)之安
全性及有效性,允许例外不受平时药品审查许可法律条件之限制,限定特定时间、范围,
给予专案制造及输入之许可,以暂时性地因应此紧急公卫事件之需求,是此制度乃涉及面
临突发紧急公共卫生事件对于特定药品(疫苗)迫切需要之公益考量,故降低法定审查程
序之要求,课予主管机关本诸其行政专业依专案核准方式,迅速且弹性因应此紧急事态之
义务,且由于此等事件具有高度之专业性及时效性,该制度之目的在于赋予行政机关本诸
责任政治之原理,对此等紧急事件之挑战迅速作出最终决策之权力,以带领国人渡过难关
,故相关法令规定均未设计有公众参与之机制,从而,药事法第48条之2及特定药物专案
核准制造及输入办法等规定均系以公共利益保障为目标,从法律之整体结构、适用对象及
所欲产生之规范效果等因素判断,难认声请人为原处分之法律上利害关系人。
2、国人是否施打疫苗及选择施打何种疫苗,系由个人本于自由意志自行决定,主管机关
并未强制施打,且不论个人选择施打或不施打,均不会有任何有利或不利之法律效果产生
。又关于新冠肺炎疫苗紧急使用授权(EUA),相对人于110年7月18日召开新冠肺炎疫苗
专家审查会议后,始作成决议,同意依药事法第48条之2规定建议有条件通过高端疫苗之
专案制造,依据相对人于110年8月2日公告该次审查会会议纪录,其中即包括关于高端疫
苗安全性及潜在有效性、已知及未知利弊分析,及现有科学证据之风险评估等专业讨论讯
息,足见相对人已公开关于高端疫苗EUA审查过程之相关决策资讯,纵未全面公开相关技
术性资料及研究数据结果,但辅以媒体对其他厂牌疫苗接种后所提供保护力及不良反应之
报导,已足使国人综合各种厂牌疫苗接种风险之利弊得失而为完整之考量,以进行是否施
打及选择何种类疫苗施打之合理决定,在此等事实前提下,声请人对于高端疫苗之安全性
及有效性固仍有质疑,惟在相关政府资讯已公开,且有其他疫苗种类可供选择之情况下,
原处分至多仅是在AZ、莫德纳或BNT等厂牌之疫苗外,提供另外一种疫苗之替代选择方案
,无碍声请人作成最终之决定,反有助促成其疫苗选择之多样性,自未造成其个人权利之
损害甚明,声请人主张其生命及身体健康可能因原处分受到侵害云云,既未据其释明,亦
难认其所称之侵害系直接由相对人核准高端公司制造高端疫苗所致,自属无据,故声请人
声请停止原处分执行,实不具当事人适格。
(二)原处分之执行是否将发生难于回复之损害而应予停止执行:
声请停止原处分的执行,是为提起撤销诉讼之权利保护目的,所指原处分之执行将发生难
于回复之损害,属私益之损害而非公益之损害,殊不得以原处分之执行将发生公益上难于
回复之损害为由,声请停止执行,此有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意旨可参。足见声请人为避免日
后纵使获胜诉判决,因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所生损害已难回复而声请停止执行,所主张者
必须是自己的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如系主张他人的损害或公益的损害,即难认与停止执行
要件相符。本件声请人主张因原处分之执行将造成群体免疫之假象,进而形成防疫之破口
及另一波大流行云云,核属公益维护的问题,依前开意旨,与声请人提起本案撤销诉讼的
权利保护目的不符,声请人以此为由声请停止执行,即有未合。
四、结论:
原处分专案核准高端公司制造高端疫苗,至多使声请人接种疫苗时多一种选择,并不会造
成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且药事法第48条之2关于紧急使用授权之规定,目的在
因应突发紧急公共卫生事件对于特定药品(疫苗)迫切需要之公益考量,并非保障特定人
个别权益之规范,故声请人既非原处分之相对人,亦非原处分之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其所
提起本件停止执行之声请为当事人不适格,且与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3项规定声请停止执
行之要件不合,应予驳回。
来源:https://tpb.judicial.gov.tw/tw/cp-2000-433005-8100a-061.html
只能说,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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