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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cada (放眼2006)
2021-08-06 09:53:10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 吴政峰
3.完整新闻标题: 离婚后生活困难可请求赡养费 修法6大重点看这里
4.完整新闻内文:
离婚后生活困难可请求赡养费 修法6大重点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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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说明“民法亲属篇”赡养费修正重点。(记者吴政峰摄)
2021/08/05 15:03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行政院5日通过“民法亲属篇”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把目前赡
养费的请求权规定,放宽到只要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就有权跟对方请求赡养费。法务
部列出6大修法重点,草案将送司法院会衔。
目前的赡养费请求权,规定只有“无过失”且“判决离婚”而生活困难的一方,可向另一
方请求赡养费;修正案则删除“无过失”门槛,并改为不管是“法院判决离婚”或是“双
方协议离婚”,只要是离婚后生活有困难的一方(赡养权利人),即可向对方(赡养义务
人)请求赡养费。
法务部列出修法6个重点,首先,草案将现行请求赡养费限于“无过失”及“裁判离婚”
的要件删除,以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离婚制度不得以当事人没
有过错为取得经济权利的条件;缔约国应修改过错离婚规定,以便对妻子在婚姻期间对家
庭经济福祉所做的贡献进行补偿”的规定。
惟当对方如果因为支付赡养费,反而没钱扶养自己的直系血亲或不能维持自己生活时,生
活陷于困难的一方“不得请求赡养费”。至于赡养费多寡,由当事人协议,如协议不成,
则由法院定之 。
其次,草案明定“赡养权利人对赡养义务人或其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结婚未满2年”、“有事实足认给付赡养费对于赡养义
务人显失公平”等情形,赡养义务人得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给付义务,以符公平与社会
正义理念。
第三,草案依“赡养权利人之需要状况”及“赡养义务人之经济能力”,当成权衡赡养费
给付程度的依据,以期与离婚赡养目的相符。
第四,为免赡养权利人享受双重扶养利益,草案规定其对前配偶的赡养费请求权,于“再
婚”时归于消灭;又赡养费请求是基于特定身分关系而生,具“一身专属”性质,若赡养
权利人“死亡”,赡养费的请求权就不再存在。
第五,赡养费请求权自离婚时起算5年,超过5年不行使就消灭;如果赡养费不是一次给付
,而是分期给付的话,其各期给付请求权,适用民法第126条的时效规定。
最后,夫妻双方离婚,不是因为“生活陷于困难”,而是自行约定赡养费者,譬如:豪门
离婚,支付赡养费封口,属于契约自由,不适用本草案的赡养费规定
法务部强调,本次修正,明确规范请求赡养费的要件、方式,将使离婚后财产上效力的规
范更臻完善,保障因离婚而无谋生能力者的生活,并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EDAW)第29号一般性建议要求。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28422
6.备注:
想到某豪门妻子被发现外遇还要钜额赡养费的案例(新闻一时Google不到)
按这个法律草案变成直接合法了
以后会不会让结婚率更低、离婚率更高、阶级流动更难、豪门更倾向门当户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