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民法离婚赡养费制度放宽 删除无过失、裁

楼主: csi9507121 (Corydoras)   2021-08-05 22:01:20
1.媒体来源:
中央广播电台
2.记者署名:
撰稿编辑:王韦婷
3.完整新闻标题:
民法离婚赡养费制度放宽 删除无过失、裁判离婚要件
4.完整新闻内文:
行政院会今天(5日)通过“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放宽离婚赡养费制度,删除
现行条文请求赡养费限于“无过失”及“裁判离婚”的要件,而赡养费请求权自离婚后起
算5年为限。
为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意旨与实际需求,法务部拟具民法亲属
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会讨论。法务部表示,台湾现行关于赡养费的规定,自公布
施行以来未曾修正,因此通盘检讨赡养费制度,提出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藉以
符合实际需求,以及CEDAW第29号一般性建议之意旨及社会实际需求。  
现行民法第1057条规定,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
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草案将现行请求赡养费限于“无过失”及“裁判离婚”的要
件予以删除,修改后条文为“夫妻之一方因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者,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
”。
草案也规定,赡养义务人因负担赡养义务,导致不能履行其对直系血亲的扶养义务,或不
能维持自己生活时,生活陷于困难的一方不得请求赡养费;请求赡养费,由当事人协议,
如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定之。草案也明定,赡养费请求权,自离婚时起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至于赡养费的多寡,草案规定依“赡养权利人的需要状况”及“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
,做为权衡赡养费给付程度的依据。修法也新增“减轻或免除赡养义务人给付义务事由”
,包含赡养权利人对赡养义务人或其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
的不法侵害行为、结婚未满2年等。
草案规定,赡养费请求权的消灭事由为再婚与死亡,而夫妻双方离婚,非因生活陷于困难
而自行约定赡养费者,不适用此草案。
行政院长苏贞昌在行政院会表示,这次赡养费制度的修正是为落实CEDAW的精神,让因离
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以补偿其对婚姻家庭的贡献,请法务部
会同司法院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尽速完成修法程序。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07617
6.备注:
这修法若通过,我国结婚率大概又要杀一波
毕竟没有违约惩罚机制的契约就是具文,根本没有缔结的必要
与其等对方出轨再大破财给赡养费还不如同居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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