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院放宽赡养费制度

楼主: jacky1714 (bluesausage)   2021-08-05 15:38:19
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中央社记者赖于榛
3.完整新闻标题:
政院放宽赡养费制度 不限无过失且5年内可请求
4.完整新闻内文:
赡养费制度翻新,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现行请求赡养费限于“无过失”及“裁判离婚”的两个要件,而赡养费请求权自离婚后起算5年为限。
为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意旨与实际需求,法务部拟具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会讨论,今天通过后预计与司法院会衔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苏贞昌会中表示,这次赡养费制度的修正是为落实CEDAW的精神,让因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以补偿其对婚姻家庭的贡献,请法务部会同司法院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尽速完成修法程序。
法务部会后发布新闻稿表示,台湾现行关于赡养费的规定,自公布施行以来未曾修正,为此通盘检讨赡养费制度,提出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藉以符合实际需求,以及CEDAW第29号一般性建议之意旨及社会实际需求。
现行民法第1057条规范,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
草案这次修正,将现行请求赡养费限于“无过失”及“裁判离婚”之要件,予以删除,修改后条文为“夫妻之一方因离婚而生活陷于困难者,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
但草案也规定,赡养义务人因负担赡养义务,导致不能履行其对直系血亲的扶养义务,或不能维持自己生活时,生活陷于困难的一方不得请求赡养费;请求赡养费,由当事人协议,如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定之。
草案同时也明定,赡养费请求权,自离婚时起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至于赡养费的多寡,草案规定依“赡养权利人的需要状况”及“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作为权衡赡养费给付程度的依据;这次也新增“减轻或免除赡养义务人给付义务事由”,包含赡养权利人对赡养义务人或其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结婚未满2年等。
修法也明定,赡养费请求权的消灭事由为再婚与死亡;而夫妻双方离婚,非因生活陷于困难而自行约定赡养费者,将不适用此草案。(编辑:郭无患)1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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