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别急着说别人是法盲,
法律面及外交面并不解释外国机构所在地为他国领土,
而是建立在“使领馆不得侵犯权”。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
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
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以及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一、领馆馆舍于本条所规定之限度内不得侵犯。
二、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
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份。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
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三、除本条第二项另有规定外,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
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
尊严之情事。
四、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
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
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
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
外国机构的所在地,仍然是驻在国领土,驻在国仍具有领域管辖权。
驻在国军警及公务员不敢进去抓人,只是基于使领馆不得侵犯权,
跟有没有管辖权并无关系。
若在里面开枪、吸毒、违法犯纪的行为“人”,是具有外交官身份的,
从而使该员具有民、刑事豁免权,并不影响我国之管辖权,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若外交官母国抛弃该员民、刑事豁免,我国一样可以依据在我领土上发生的领域管辖权,
来对该员进行追诉。
若在里面开枪、吸毒、杀人、违法犯纪的人,不具有外交官身份,
那我国基于领土管辖,绝对有资格起诉犯罪行为人,
至于要永远躲在使领馆里,用使领馆不得侵犯权躲避追捕,那就永远不要出来了。
况且实务上,冷战时期也有发生过美国驻苏联大使馆“不小心”发生火灾,
苏联警察援引“基于避免火灾等紧急危难而视为同意”进入美国大使馆的案例了。
2018年发生的沙特阿拉伯驻土耳其伊斯坦堡总领事馆的肢解记者杀人案,
就可以解释使领馆并非外国领土了。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57044
一个沙国籍异议人士进沙国驻土耳其领事馆办事,结果在里面被专业杀手团队杀人肢解,
因为这些人都不是经土耳其同意接受,非名册上的外交官,
并不具有外交官身份及民刑事豁免权,在领事馆内杀人也视为在土耳其领土上杀人,
土耳其检察单位仍基于领域管辖权进行调查、起诉并通缉这20人的杀手团队。
该案被害人是沙国籍、加害人也是沙国籍沙国公务员,在沙国领馆内发生命案,
但土耳其基于领土管辖权,照样调查、起诉、通缉相关涉案人。
所以不要再说使领馆是外国领土这种以讹传讹、似是而非的说法,
基于“人”的民刑事豁免权以及基于“财产安全”的不侵犯权,
跟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所生的“领域管辖权”,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概念,
不管怎么样,在使领馆里面发生的事,都是驻在国领土上发生的事,
外国机构使领馆也是驻在国领土的一部分,
从来就没有外国使领馆就是外国领土的概念。
驻在国领土管辖权,跟基于外交领事公务的身份、财产安全保护,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 引述《ilovemami (联络簿教主)》之铭言:
: 法盲医盲来我一起解释
: 法律面解释
: AIT视为外国领馆
: 外交领域来说就是美国领土了
: 虽然我们没正式邦交
: 但人家都有陆战队进驻了
: 台湾警察卫生局敢进去抓人事情就大条了
: 那个建筑物就是美国 你进去就可以打卡
: 说出国到美国玩了
: 人家领土的话 自己想做什么 打疫苗都依照
: 美国自行规定的法律为主
: 帮油漆工打疫苗没问题
: 甚至人家在里面要开枪吸毒
: 除非请求帮忙不然就是让他们做自己
: 第二医疗层面
: 疫苗打完患病机率还是一样
: 只是保护力跟传染力降低
: 你原本可能会插管没味觉
: 但两剂了
: 可能比小感冒还轻微
: 没后遗症
: 结论是投胎记得当美国人
: 不然就是想办法去美国爸爸的台湾领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