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苗博雅FB - 给市府侧翼的常识小教室

楼主: pate41 (秋易)   2021-07-06 00:34:55
我在下面针对你的问题逐一回复
文章很冗长
没兴趣的话可以左转了
扰频抱歉
※ 引述《damonwhk (Damonwhk)》之铭言:
: ※ 引述《pate41 (秋易)》之铭言:
: : 当一个行政机关对处罚拥有裁量权 那前提必须是它对这件事有管辖权
: : 传染病防治法第71条说
: : “本法所定之罚锾、停业,除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处罚
: : 外,由地方主管机关处罚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处罚之:
: : 一、...(省略)。 二、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违反本法规定。”
: : 意思是
: : 中央主管机关在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
: : 依本法取得处罚管辖权之移转
: : 处罚这件事归中央主管机关管
: : 至于处罚内容:要不要罚 要罚多重
: : 中央主管机关“得”裁量 可以自己决定
: : 那为什么要把管辖权从地方政府手上移转给中央呢???
: : 这就要从第71条但书的增订说起
: : 这个条文有关“中央指挥中心的文字”是在民国93年添加的
: : 从当年的修法理由可以知道
: : 在传染病大流行以至于需要开设中央疫情指挥中心的时候
: : 全国地方政府与医疗机构都受到中央指挥中心的指挥节制
: : 为避免地方政府执行防疫人手支绌
: : 因此把管辖权限提高到中央
: : 才不是什么
: : 我想管的时候就“得”处罚
: : 我不想管的时候就让地方政府自己处罚
: : 这根本上就违反 管辖法定原则
: : 至于
: : 为什么之前各县市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去裁罚人民呢???
: : 因为中央主管机关有授权 就是这么简单
: : https://reurl.cc/ze52aV
: : 就像这篇卫福部公告的内容一样
: : 中央指挥中心依法把附件的事项交给地方政府依第71条裁处
: : 换句话说
: : 如果就像苗博雅所言 地方政府自己有权限裁处的话
: : 陈时中其实也不用发这篇公告了
: : 结论
: : 台北到底可不可以自己开罚
: : 就看中央指挥中心有没有依法授权
: : 跟“得、应”一点关系也没有
: : 不知道这家伙在瞎掰什么
: : 硬要凹说柯市府故意不裁罚 是在罔顾人命
: : 莫名其妙
这边开始是您的文章
: 你的解释法令明显有问题
: 第七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 本法所定之罚锾、停业,除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处罚
: 外,由地方主管机关处罚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处罚
: 之:
: 一、违反第九条、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者。
: 二、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违反本法规定。”
: 只看第二款,似乎你讲的对
: 但再回来读第一款,就知道你的理解有严重问题
: 但书之前,明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由地方主管机关处罚之”
: 只有一个条文例外,就是违反第34条,也就是违反第34条者,只能由中央主管机关处罚。
: 违反其他的条文,就是由地方主管机关来处罚。
: 本条的“但书”另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处罚之。
: 第一款规定“违反第九条、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条”者,中央得处罚之
: 如果照你的解释,但书的规定是只能由中央主管机关来处罚
: 那为什么要列第一款?
: 很明显的地方主管机关对于违反第9、58至60条规定的,
: 依本条“本法所定之罚锾...由地方主管机关处罚之”之规定有处罚权限
: 那为什么在第二款“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未得授权,不能处罚?
: 你理解条文本身根本错误。
: 如果要找你的理解,那条文应该要改为
: “本法之罚锾、停业,由地方主管机关处罚之。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处罚之:
: 一、违反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条。
: 二、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违反本法规定。”
: 才会是你理解的意思。
以上是讨论第71条的解释
我认同你说的
若按照我的说法
那么把但书第一款58~60条跟本文中的34条拆开是非常奇怪的
可是
我们在第一款的修法理由可以发现
“修正条文第三十二条(现34条)感染性生物材料输出入之核准事项,系
由中央主管机关执行,另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现58~60)条之检疫事项
亦有属中央主管机关权责者,爰于修正条文第一项增订但书规定,中央主
管机关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得予以处罚。”
修法者增订但书第一项的理由58~60条是因为
它们跟34条一样都是出入境检疫这类中央权责事项
而且这类出入国境检疫的事情
基本上不可能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因此违反34、58~60条都是属于管辖权的法定移转
没有理由认为这边要有差别待遇
至于它法条弄得好像有差别待遇的样子
那是立法者天才之处 在现行法典中 这种情况比比皆是
: 还有你引立法理由,解释也有问题
: 立法理由明明是说
: 由于修正条文第十七条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后,由指挥官统筹全国防治事宜,
: “应许”中央主管机关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后、解散前,
: “得”对违反本法防治事项者加以处罚,
: 以“补”地方主管机关人力不足,并收“及时”防治之效。
: 从立法理由来看,也没有要剥夺地方主管机关处罚的意思
: 否则,都还要中央下令,地方才能处罚
: 那怎么会是“补”地方人力不足
: 又如何收“及时”防治之效。
: 你的解释真的大有疑义。
然后这个第二款的立法理由
我的解释并没有逸脱文义
“应许中央主管机关...得对违反本法防治事项者加以处罚”
就是在阐明立法者赋予中央主管机关管辖权的正当性
毕竟它跟第一款的情形并不相同
故有另外说明的必要
“得”所指的是处罚的裁量权
并不是管辖权可以裁量浮动的意思
“以补地方主管机关人力不足,并收及时防治之效”
你对“补”与“及时”有疑问
其实中央指挥中心能够统合全国防疫资源
它的能量肯定是远大于地方政府
当然你把这边的地方政府用首都台北市来取代可能会觉得没有差很多吧
但如果这边地方政府指的是台东、花莲呢?
而中央本有裁罚权限
没有非得授权地方不可
也没有你认为的 需经过授权程序 不够“及时”的问题
此外
观察我文章中的公告可以发现
https://reurl.cc/ze52aV
卫服部特地授权各县市
依据第71条裁罚附件中违反36条的各种事项
而针对这个处分
诉愿方式是
诉愿书迳送卫福部函转行政院
可见卫服部根本就认为事务管辖权在他身上
而地方政府没有管辖权限
我想也不用再去细究是不是两者皆有管辖权或是浮动管辖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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