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苗博雅FB - 给市府侧翼的常识小教室

楼主: damonwhk (Damon)   2021-07-05 22:22:10
※ 引述《pate41 (秋易)》之铭言:
: 当一个行政机关对处罚拥有裁量权 那前提必须是它对这件事有管辖权
: 传染病防治法第71条说
: “本法所定之罚锾、停业,除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处罚
: 外,由地方主管机关处罚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处罚之:
: 一、...(省略)。 二、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违反本法规定。”
: 意思是
: 中央主管机关在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
: 依本法取得处罚管辖权之移转
: 处罚这件事归中央主管机关管
: 至于处罚内容:要不要罚 要罚多重
: 中央主管机关“得”裁量 可以自己决定
: 那为什么要把管辖权从地方政府手上移转给中央呢???
: 这就要从第71条但书的增订说起
: 这个条文有关“中央指挥中心的文字”是在民国93年添加的
: 从当年的修法理由可以知道
: 在传染病大流行以至于需要开设中央疫情指挥中心的时候
: 全国地方政府与医疗机构都受到中央指挥中心的指挥节制
: 为避免地方政府执行防疫人手支绌
: 因此把管辖权限提高到中央
: 才不是什么
: 我想管的时候就“得”处罚
: 我不想管的时候就让地方政府自己处罚
: 这根本上就违反 管辖法定原则
: 至于
: 为什么之前各县市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去裁罚人民呢???
: 因为中央主管机关有授权 就是这么简单
: https://reurl.cc/ze52aV
: 就像这篇卫福部公告的内容一样
: 中央指挥中心依法把附件的事项交给地方政府依第71条裁处
: 换句话说
: 如果就像苗博雅所言 地方政府自己有权限裁处的话
: 陈时中其实也不用发这篇公告了
: 结论
: 台北到底可不可以自己开罚
: 就看中央指挥中心有没有依法授权
: 跟“得、应”一点关系也没有
: 不知道这家伙在瞎掰什么
: 硬要凹说柯市府故意不裁罚 是在罔顾人命
: 莫名其妙
你的解释法令明显有问题
第七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本法所定之罚锾、停业,除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处罚
外,由地方主管机关处罚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处罚
之:
一、违反第九条、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规定者。
二、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违反本法规定。”
只看第二款,似乎你讲的对
但再回来读第一款,就知道你的理解有严重问题
但书之前,明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由地方主管机关处罚之”
只有一个条文例外,就是违反第34条,也就是违反第34条者,只能由中央主管机关处罚。
违反其他的条文,就是由地方主管机关来处罚。
本条的“但书”另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处罚之。
第一款规定“违反第九条、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条”者,中央得处罚之
如果照你的解释,但书的规定是只能由中央主管机关来处罚
那为什么要列第一款?
很明显的地方主管机关对于违反第9、58至60条规定的,
依本条“本法所定之罚锾...由地方主管机关处罚之”之规定有处罚权限
那为什么在第二款“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未得授权,不能处罚?
你理解条文本身根本错误。
如果要找你的理解,那条文应该要改为
“本法之罚锾、停业,由地方主管机关处罚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处罚之:
一、违反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条。
二、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违反本法规定。”
才会是你理解的意思。
还有你引立法理由,解释也有问题
立法理由明明是说
由于修正条文第十七条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后,由指挥官统筹全国防治事宜,
“应许”中央主管机关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后、解散前,
“得”对违反本法防治事项者加以处罚,
以“补”地方主管机关人力不足,并收“及时”防治之效。
从立法理由来看,也没有要剥夺地方主管机关处罚的意思
否则,都还要中央下令,地方才能处罚
那怎么会是“补”地方人力不足
又如何收“及时”防治之效。
你的解释真的大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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