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4 FB节录:
我问政就事论事。平常也秉持开放讨论、以直报怨的原则,容忍一切对我个人的攻击。
但,如果为了对我做政治攻击,发明一些不识字兼没卫生的烂论点,带风向误导大众、拉
低国民素质,我就无法忍受。
前天讲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若有“疫调后认为该筛检的接触者”不配合筛检,地方政
府有权依法裁罚。
(7/2贴文 https://tinyurl.com/4j4999j7 )
昨天,柯文哲市长终于后知后觉,表示大安区某耳鼻喉科案,不愿筛检者应该依法开罚
为了让市长了解状况,我继续把相关的法条都贴出来:传染病防治法第36、48、67、70、
71条,说明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调查裁罚,不需再请示中央。
(7/3贴文 https://tinyurl.com/3e9v9sh6 )
竟有不知从哪里来的一群人,口径一致说“中央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只有中央能开罚”
他们的主要论点是:
第71条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处罚之:二、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
成立期间,违反本法规定。”
所以“只能由中央处罚”
这种说法,一看就知道有法盲症候群。
为提升公民素养,我就做个免费教学:
1 法律条文里,“得”字的读音是“ㄉㄜˊ”意思是“可以”。
这是中学公民课的基本常识。
法条写“中央主管机关‘得’处罚之”的意思是,中央可以罚,并不排除地方自行裁罚的
权力。
也就是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罚锾,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开罚,但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
心成立期间,“也可以”由中央处罚。
地方政府还是可以自行裁罚。
指挥中心成立防疫一年半以来,发生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事件,例如之前在台北市,从居
家检疫偷跑的案件,还是由台北市自行开罚,不用请示中央。
各县市遇到疫调不实、隐瞒足迹、拒绝配合检疫、拒绝筛检的个案,也都是由各地方政府
直接开罚。
2 有一些素质更低的,直接忽略“得”字,只说“由中央主管机关处罚”。
最夸张的,还自己改法条,把“得”讲成“应”。唉。
我国国民都有接受国民教育,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同时陷入低级错误?是接受指示故意
忽略?还是根本不识字?
连“得”和“应”都分不清楚的人,会自己对法条删字、改字的人,有什么资格呛声我考
试和学历的事?????
我不敢吹牛说我最聪明,但你很明显比我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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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读书,才能成为有知识的人。
言论自由,就要为自己的公开言论负责。
如果还有人继续乱闹,我会在留言公布这些口径一致的公开谬论,让大家看看哪些人的人
文知识水准极低落,也让每个人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卦点:
有没有某群人 都喜欢觉得别人没读书的八卦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6条开罚
到底是中央政府的工作
还是地方政府的工作
这是行政法上管辖权的概念
而法条里面“得、应”的区别
那是裁量权的问题
管辖权的分配 是法律规定依法授权的
又称为“管辖法定原则”
管辖权若有移转 依照行政法上的委任、委托、委办等规定处理
裁量权则是在讲
行政机关到底要不要处罚? 要罚得多重?
当一个行政机关对处罚拥有裁量权 那前提必须是它对这件事有管辖权
传染病防治法第71条说
“本法所定之罚锾、停业,除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处罚
外,由地方主管机关处罚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处罚之:
一、...(省略)。 二、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违反本法规定。”
意思是
中央主管机关在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
依本法取得处罚管辖权之移转
处罚这件事归中央主管机关管
至于处罚内容:要不要罚 要罚多重
中央主管机关“得”裁量 可以自己决定
那为什么要把管辖权从地方政府手上移转给中央呢???
这就要从第71条但书的增订说起
这个条文有关“中央指挥中心的文字”是在民国93年添加的
从当年的修法理由可以知道
在传染病大流行以至于需要开设中央疫情指挥中心的时候
全国地方政府与医疗机构都受到中央指挥中心的指挥节制
为避免地方政府执行防疫人手支绌
因此把管辖权限提高到中央
才不是什么
我想管的时候就“得”处罚
我不想管的时候就让地方政府自己处罚
这根本上就违反 管辖法定原则
至于
为什么之前各县市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去裁罚人民呢???
因为中央主管机关有授权 就是这么简单
https://reurl.cc/ze52aV
就像这篇卫福部公告的内容一样
中央指挥中心依法把附件的事项交给地方政府依第71条裁处
换句话说
如果就像苗博雅所言 地方政府自己有权限裁处的话
陈时中其实也不用发这篇公告了
结论
台北到底可不可以自己开罚
就看中央指挥中心有没有依法授权
跟“得、应”一点关系也没有
不知道这家伙在瞎掰什么
硬要凹说柯市府故意不裁罚 是在罔顾人命
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