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c1999 (爆爆王)》之铭言:
: 放火被迫依照指示,裸体揹著双手下跪道歉影片
: 并签下30万元本票,最后联系友人凑出
: 25万元赎回本票以及影片后才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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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觉得这种应该用掳人勒索去办才对
: 不然就该修个凌虐罪
: 用恐吓取财等罪 屁大的罪根本没有
: 警世作用
掳人勒索的前提是你要掳人...这个案件是他自愿跑到对方那边
根据网络流传的内容全身脱到只剩下一条内裤被抓包..
所以是不构成掳人的
至于后面他其实可以不用付钱,法律并没有说他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付钱的
至于恐吓就有点模糊了,恐吓的前提是心生畏惧,他是因为被人堵到所以心生畏惧
还是被人围着心生畏惧?这很难说,搞不好就算对方拿刀枪他也不怕不是嘛
被迫依照指示他也可以不依照指示阿
前面是干话不过听说在法律上好像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