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联发科限制离职工程师跳槽 高院判竞业

楼主: KanzakiHAria (神崎・H・アリア)   2021-07-01 19:01:47
联发科限制离职工程师跳槽 高院判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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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发科申请假处分,要求离职工程师徐祥哲2年内不能到竞争对手企业任职,高等法院认
定,此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判联发科应赔偿198万5千元。可上诉。(情境照)
联发科申请假处分,要求离职工程师徐祥哲2年内不能到竞争对手企业任职,高等法院认
定,此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判联发科应赔偿198万5千元。可上诉。(情境照)
2021/06/30 00:22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国内IC设计大厂联发科不满离职工程师徐祥哲前往香港商鑫泽
数码公司任职,担心营业秘密泄漏给竞争对手,以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为由,向法院声请假
处分的禁止令,要求徐祥哲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鑫泽任职;高等法院审理认定,联发科订
定竞业禁止条款“空泛”限制离职员工的工作权,也未给予任何补偿,劳资权利义务失衡
,故此竞业禁止条款无效,29日判联发科应赔偿徐男198万5千元。还可上诉。
徐祥哲指称,自2007年10月受雇联发科担任工程师,负责实体设计时间树 Clock Tree相
关工作,属于芯片设计后端品质管控,未接触任何CPU或图形处理器技术,亦未参与“
16 奈米鳍式场效电晶体”技术相关计画。
徐祥哲表示,他于2014年4月19日自联发科离职 ,同年6月18日另受雇于港商鑫泽数码公
司,担任顾问,并负责CPU芯片设计前端整合工作,联发科明知他并无重制、泄漏营业秘
密情事,也未违反双方签署的聘雇契约书营业秘密条款,竟向智慧财产法院声请定暂时状
态的假处分,要求他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不能到鑫潭数码公司或关系机构任职,让他
形同失业12个月,请求联发科应赔偿其损失。
新竹地院判决联发科应赔偿徐男薪资、分红损失共326万多元。双方各自就其败诉不利的
部份,提起上诉。
高等法院审理认为,联发科和徐男签订竞业竞止条款约定,徐男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
联发科有业务竞争关系,或潜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工作,且未限制职务类型,另就竞业禁止
的区域、对象、职业活动的范围,均不明确,是以“空泛且漫无标准”限制离职员工的工
作权,危及徐男的经济生存能力,显然逾越合理范围,也未给予任何适当补偿措施,双方
权利义务显然失衡,依民法第247条相关规定,此竞业禁止条款应属无效,
另外,联发科曾提告徐男涉嫌犯罪,后来又撤回。检方因查无徐男有泄漏营业秘密或复制
营业秘密等行为,因此以不起诉处分,联发科却以此对徐男声请假处分获准,并执行命令
,达到竞业禁止的效果,因此徐男有权要求联发科补偿其在竞业禁止期间所受的损失。
高院认定,计算徐男和鑫泽数码约定的每月薪资、及假处分的竞业禁止期间共1年又10天
,徐男受到薪资损害为203万5千元,扣除徐男在假处分期间有5万元的工作收入,29日判
联发科应赔偿徐男198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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