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翁达瑞/给郭董上的一堂法律课

楼主: ahodes (宇宙护卫队)   2021-06-04 00:34:41
※ 引述《royalblood (前一代战神)》之铭言:
: 这里面有几点逻辑谬误,
: 引述:
: #批准紧急使用核可
: #提供诉讼豁免保护
: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怪了, AZ疫苗己经进来了,
台湾政府有给诉讼豁免保护? 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人听到为了疫苗发布什么命令吗? 都没有吧!!
这其一。
其二, 今天如果政府跟德国原厂买BNT 成功了, 也进货了,
难道就会自动蹦出诉讼豁免保护?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是没有啊!! 相同理由嘛, 就是没有特别法令嘛!
光想到这里, 就知道又是个贱用自己教授头衔在唬烂的家伙.
今天郭台铭也好慈济也好, 要做的都是第三人交付的交易,
就是买入后, 由债务人即药厂直接交付给台湾政府的交易,
看一下药害救济法第1条、第4条及第13条,
哪里不能请求药害救济了?
根本就是御用学者的嘴脸!! 这些唸法律的最喜欢欺负一般人不会去翻法条.
说白一点, 这些政客就是故意用行政程序刁你,
缺这个文件缺那个文件, 就可以让你这个疫苗无法合法.
台湾人民的命贱啊!!
第 1 条
为使正当使用合法药物而受害者,获得及时救济,特制定本法。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药害:指因药物不良反应致死亡、障碍或严重疾病。
二、合法药物:指领有主管机关核发药物许可证,依法制造、输入或贩卖
之药物。
第 4 条
因正当使用合法药物所生药害,得依本法规定请求救济。
前项救济分为死亡给付、障碍给付及严重疾病给付;其给付标准,由主管
机关另定之。
第一项救济,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考量药害救济基金财务状况,依药害
救济急迫程度,分阶段实施之。
第 13 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药害救济:
一、有事实足以认定药害之产生应由药害受害人、药物制造业者或输入业
者、医师或其他之人负其责任。
二、本法施行前已发见之药害。
三、因接受预防接种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获得救济。
四、同一原因事实已获赔偿或补偿。但不含人身保险给付在内。
五、药物不良反应未达死亡、障碍或严重疾病之程度。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药物致生损害。
七、因使用试验用药物而受害。
八、未依药物许可证所载之适应症或效能而为药物之使用。但符合当时医
学原理及用药适当性者,不在此限。
九、常见且可预期之药物不良反应。
十、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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