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有法律神人可以说明以下文章真伪吗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21-06-02 19:56:05
※ 引述《tomdami (tomdami)》之铭言:
: 翁达瑞 / 美国大学教授
^^^^^^^^^^^
哪家美国大学的教授? 法学系教授还是政治系教授?
: 简单讲,辉瑞疫苗可以顺利上市,美国联邦政府提供三个法律条件:
: #批准紧急使用核可
我国政府高兴把这种规定命名叫做“专案核准”,上面那位美国教授
大概在美国太久,看不懂中文。
法规名称: 药事法 EN
修正日期: 民国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规类别: 行政 > 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目
第 48-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专案核准特定药物之制造或输入
^^^^^^^^^^^^^^^^^^^^^^^^^
,不受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之限制:
一、为预防、诊治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之疾病,且国内尚无适当药物或合
适替代疗法。
二、因应紧急公共卫生情事之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废止前项核准,并令申请者限期
处理未使用之药物,并得公告回收:
一、已有完成查验登记之药物或合适替代疗法可提供前项第一款情事之需
要。
二、紧急公共卫生情事已终结。
三、药物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评估确有安全或医疗效能疑虑。
第一项专案核准之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核准基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
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 #提供诉讼豁免保护
: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面真要讲,牵涉到很多法律专业细节,尤其是美国有联邦法院和各州
法院,被害者向加害者求取损害赔偿,设计联邦和州的分权,那涉及宪
法的议题。
我们简单就一般人最关心的,“在我国接种疫苗受害了怎么办?”这个问题
来说。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30 条就规定了“救济补偿”,让受害者申请。
注意法条文字用“补偿”而非“赔偿”,因为“有过错才要赔偿”。
当然这些都是用中文写的,那个所谓的美国教授大概看不懂。
法规名称: 传染病防治法 EN
修正日期: 民国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规类别: 行政 > 卫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 30 条
因预防接种而受害者,得请求救济补偿。
^^^^^^^^^^^^^^^^^^^^^^^^^^^^^^^^^^^
前项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
受害发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中央主管机关应于疫苗检验合格时,征收一定金额充作预防接种受害救济
基金。
前项征收之金额、缴交期限、免征范围与预防接种受害救济之资格、给付
种类、金额、审议方式、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
定之。
: 后注:若大家认为本文有助澄清真相,请迳自转传,不需获得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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