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肇逃者福音!立院三读 开车撞死人无过失

楼主: sogyal (引战技能点满)   2021-05-22 09:59:13
※ 引述《ga652206 (Sing)》之铭言:
: 修改前
: 原刑法第185条之4条文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
: 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修改后
: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项之罪,驾驶人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系无过失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 ^^^^^^^^^^^^^^^^^^^^^^^^^^^^^^^^^^^^^^
A=B A≠B
如果驾驶人无过失,那不是就是无肇责,应该无罪吧???
怎么会犯前项之罪???
一个法律要A=B又要A≠B
很多时候明明是执法者不想当坏人或是显得自己很中立
轻判达官贵人的时候就司法裁量权
被骂的时候在那边牵拖法律这样定那样定我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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