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肇逃者福音!立院三读 开车撞死人无过失

楼主: M4Tank (M4Tank)   2021-05-22 09:51:40
干你娘垃圾标题
我来帮各位复习一下777号解释好了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77
解释争点
刑法第185条之4之构成要件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其刑度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解释文
中华民国88年4月21日增订公布之刑法第185条之4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条规定,提高刑度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关“肇事”部分,可能语意所及之范围,包括“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或“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为该条所涵盖,而无不明确外,其余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构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规范者所得理解或预见,于此范댊礞满A其文义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此违反部分,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88年上开规定有关刑度部分,与宪法罪刑相当原则尚无不符,未违反比例原则。102年修正公布之上开规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其法定刑,致对犯罪情节轻微者无从为易科罚金之宣告,对此等情节轻微个案构成显然过苛之处罚,于此范围内,不符宪法罪刑相当原则,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有违。此违反部分,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2年时,失其效力。
白话文:肇事包含故意/过失,但无过失不在该词句能理解范围 违反明确性原则所以违宪 然后在两年内应修法否则无效
然后大法官在理由书又写到
相关机关允宜通盘检讨102年系争规定之要件及效果,俾使人民足以预见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使其所受之刑罚更符合宪法罪刑相当原则。例如:(一)关于构成要件部分,就行为与事故之发生间有因果关系之驾驶人,明定其主观责任要件,亦即,除肇事者有过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无过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驾驶人无过失之情形,有关机关并应广为宣导,建立全民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共同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救护死伤者之共识。
所以大法官是认为无过失如果要罚的话也是可以
但如果罚的话又会跟解释文冲突
所以就造成无过失者应减轻/免除其刑的状况
我能理解需要观看率而制造耸动标题啦
但是为了耸动标题而蒙蔽自己识字的能力
而写出这篇貌似不识字才会产出的报导
这我就不认同了
职业伦理?
跟司法院那些收衬衫的达官贵人的法官伦理一样扔进垃圾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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