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xcgod69 (瀛)》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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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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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
: 大法官释字第777号解释,指现行肇事逃逸刑责不符“罪刑相当原则”,对此,立法院今
: 三读通过《刑法》185之4条修正案,将昔日肇事逃逸一律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刑责,改为“致人于伤而逃逸”改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于最多可少掉2年刑
: 期;同时,若致人死伤逃逸但无过失,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 由于这项修法,是否将变相增加肇事者选择逃逸的动机,后续效应值得关注。
本来是把 1.无过失肇事 2.肇事致非重伤 3.肇事致重伤或死亡
三种情形混在一起,修法之后变成分开,
那这有什么好呢?
第一,这代表立法者重视。
很多人应该都听过,美国的杀人罪分成一级、二级,
而我国杀人罪不但没分级,构成要件还是最空洞的一条,
这么重的罪,随便规定,我国的立法者就是这么废。
现在,他们终于愿意认真一点面对肇逃这个奇妙的规定了。
第二,立法制衡司法。
立法把法律规定越细致,司法能影响的程度就会越少,
在这个一堆人喊司法已死的时代,
限缩司法解释空间,应该是一件好吧。
如果你觉得民选的都一堆败类,司法文官才是菁英,
那确实应该反对这样的修法。
会不会增加肇事后逃逸的可能性?
犯罪前会思考法规的人,通常都不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