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xcgod69 (瀛)》之铭言:
: 大法官释字第777号解释,指现行肇事逃逸刑责不符“罪刑相当原则”,对此,立法院今
: 三读通过《刑法》185之4条修正案,将昔日肇事逃逸一律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刑责,改为“致人于伤而逃逸”改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于最多可少掉2年刑
: 期;同时,若致人死伤逃逸但无过失,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修改前
原刑法第185条之4条文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后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驾驶人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系无过失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这次把他区分成伤害跟致死,罚则不同
再追加无过失减轻或免刑
当然有证据无过失去罪很合理
但是这变更多弹性空间
反之受害者找不到肇事者的证据就没办法究责
在荒郊野岭没证据下 就算有肇事者的逃逸证据
但是你没有肇事当下的相关佐证不就不能让他定罪?
作者: cs09312 2021-05-22 06:23:00
笑死 你有神明跟立委懂法律? 我们这些韭菜闭嘴就对了
作者: geesegeese (殴) 2021-05-22 06:23:00
肇事就要逃逸的意思?
作者: spzper 2021-05-22 06:26:00
跛呵~
作者:
SkyShih (天行者)
2021-05-22 06:27:00文组废物法律人真的读书读到脑筋坏掉
神法律~~ 司改大成功。加害者人劝大进步。 台湾法律根本鼓励人民犯法
作者:
phyllia (达叔)
2021-05-22 06:29:00不修就每台辗肉饼不停的的都抓去关一年
作者: Sinful (记忆随时间逝去...) 2021-05-22 06:29:00
我发疯撞死人,因为我是神经病所以无过失这样?
作者: Sinful (记忆随时间逝去...) 2021-05-22 06:32:00
全民大精障时代来临了!可以宣告今年是精障元年吗?
作者:
louic (...)
2021-05-22 06:34:00原本就是无罪推定原则 原告找证据 很难吗?
作者: paufan 2021-05-22 06:58:00
你各位再过马路滑手机啊!再未依照号志、标示穿越马路啊!撞死你刚好而已啦
也不好说,实务上也不少被害人违规在先,然后告人在后,或是前脚骗你和解不用处理,后脚马上报警的尤其三宝族群特别爱这样搞人
作者: youchen68 (youchen68) 2021-05-22 07:17:00
车祸死亡会因技术性谋杀而飙高了 这巧门也太巧了 然后见死不救是合法的意思
作者: gtwwcs 2021-05-22 07:28:00
无过失不一定无罪,可能判有罪免刑
作者: lancer0960 (lan) 2021-05-22 07:32:00
有垃圾法官的应注意而未注意霸王条款 谁能无过失?
作者: jk01 2021-05-22 07:44:00
台湾杀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