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xcgod69 (瀛)》之铭言:
: 大法官释字第777号解释,指现行肇事逃逸刑责不符“罪刑相当原则”,对此,立法院今
: 三读通过《刑法》185之4条修正案,将昔日肇事逃逸一律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刑责,改为“致人于伤而逃逸”改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于最多可少掉2年刑
: 期;同时,若致人死伤逃逸但无过失,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修改前
原刑法第185条之4条文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后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于死或重伤而逃逸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驾驶人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系无过失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这次把他区分成伤害跟致死,罚则不同
再追加无过失减轻或免刑
当然有证据无过失去罪很合理
但是这变更多弹性空间
反之受害者找不到肇事者的证据就没办法究责
在荒郊野岭没证据下 就算有肇事者的逃逸证据
但是你没有肇事当下的相关佐证不就不能让他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