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现在刑事法律的追溯期已经延长很久了,因为以前刑法立法时人民岁数很低,又
不能预料现代交通如此发达,所以当初立法时认为这种追溯期够长了,但到了现代社会已
经不够。而且,如果是造成人死亡的刑案,在我国追溯期是永久。
第二个,也是最重要者就是程序上的问题,时间久了,当初证人的记忆早就被冲淡了,所
有人证、物证都可能很难蒐集,证人的证词不再可靠。纵然案发时先问到证人的证词,但
没有赋予被告对质诘问权,亦即被告不能和证人对质,证人证词的证据能力也会受到质疑
。所以,轻罪因罪质较轻,法秩序危害较低,基于程序上追诉利益和误判风险的考虑,追
诉期较短。但越重的罪因为伤害法益严重性高,所以追诉期比较长,算是实体正义和程序
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