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42857 (~.~)》之铭言:
: 支付就是消费,
: 而台湾消费在法律上就是要开发票。
: 因此如果是正常缴税的店家,
: 所有消费纪录在政府那早就有一份纪录了。
: 而电子支付金额与发票纪录不符的店家,
: 基本就是逃漏税。
: (除非你店家营收真的低于免征统一发票标准)
: 再说一次,以台湾法律,
: 这些都是正常申报必须提供给政府的资料,
: 根本没有和店家多拿什么资料。
: 若是有什么比发票多的,
: 那就是店家本来要给但没有给政府的。
发票可以提供如下资讯吗? 引述上面连结insider部分内文
这些资料有什么呢?再翻开第四条与第五项:“电子支付机构就其经营代理收付实质
交易款项业务,应提供税捐稽征机关与海关使用者及特约机构必要交易纪录之范围如
下;五、付款方支付工具之种类、帐号或卡号及支付之金额、币别、时间。”
如果是个人使用者的话,必须提供姓名、国籍、身分证明文件种类及号码、
移动电话号码、电子支付帐户注册日期;如果非个人使用者的话,机构名称、
注册国籍、登记证照或核准设立文件种类及号码、联络方式、
电子支付帐户注册日期都要记录。
如果是征税需求,其实提供税捐机关“收款方”的资料是合理的,
因为有营收就有营业税、所得税,但竟然要求提供“付款方”的资料,这跟征税有何关系
?
发票不可能提供这么多非必要资讯吧
更大的重点是发票上缴是要求卖方上缴
而上缴的消费者购买纪录 也不可能跟消费者对象做实际连结
好比说我今天去7-11买东西 开了一张发票
这东西当然会成为商家要缴多少税其中一个依凭
但这张发票不可能知道是谁买的 拿发票当护航真的很夸张
根本完全不同概念跟不同隐私范围 如果你觉得上缴消费者端ok
哪天立法要求各大电商上缴消费者顾客每年在电商的购买清单 也不要觉得意外
重点是查税是查卖方那端的 要消费端购买纪录做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