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有折价券是啥的概念
就是不能适用于大部分市场、没有永恒保值属性外的限定货币
只要在能成立交易的状况下
它就是等同现金
所以几乎所有的优惠券都会注明“提前结束与否属于店家自由”
就是因为如果没这条还对没写期限或期限未到期的优惠券拒绝实用的话
马上成立诈欺罪
所以他们吃了2500
可以成立这张优惠券使用下这张优惠券实际上等于750元现金
活动优惠打折本质不是减价而是店家自己帮你付剩下的部分,价值根本没变
所以实际上是
优惠券那位老兄出了750,其他人只出437
那些付钱的人实际上只出人家的0.6倍
结构就是实际上商品还是2500
只是商家帮优惠券老兄出了750,其他人出437
他不是吃霸王餐而是他的份由店家买单
不过这很反直觉就是了
但是台湾人很多都是直觉生物
寿星免费同理,那是店家请寿星一个人吃饭,不是他没付钱
不过很多人没有“优惠券在能成立的场合是法律上的货币”这个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