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好像都一定要出大事才有修法可能?

楼主: EOMing (敏)   2021-05-06 23:23:22
※ 引述《qwqqqq (qwqqqq)》之铭言:
: 欸不是我就问 要不是这次撞到名人的妈妈 所以有一些名人 政要
: 才开始发声说要严惩酒驾 法务部才考虑要再修 就不知道这次有
: 没有办法修好
: 阿这个问题不是实际存在不知道几年了
: 修了几次法都没用 阿台铁的事情也是一样 真的很赌烂欸 也不用都
: 推DPP啦 KMT掌权的时候不都一样 都烂
: 有没有相关的八卦
笔者认为这次事件
确实有检讨修法的必要
但不是肤浅的一味要求再次加重刑期
甚至今日看新闻还有电视媒体报道说
方姓美发师事发前一天才酒驾被逮
这次又涉嫌酒驾开车撞死名嘴母亲
"酒驾累犯 最重可被判无期徒刑"
?!
刑法 第 47 条 第1项
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第185条之3 第2项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185条之3 第3项
曾犯本条或陆海空军刑法第五十四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或经缓起诉处
分确定,于五年内再犯第一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别说累犯谈不上
连适用新增订的第185条之3的第三项
也没有机会
"经有罪判决确定或经缓起诉处分确定"
立法疏漏
未考虑 "于侦查及审判中再犯酒驾"的情况
不禁令人怀念起刑法界的五六 连续犯
第 56 条 (已删除)
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论。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早期一般认为
连续犯指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笔者认为
之所以加个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乃系为区别 "连续数故意"
但也因此而扼杀掉 "数故意连续犯"
此一长期被漠视的犯罪形态成为立法的可能
笔者认为第56条的 "以一罪论" 的立法背景
是为了解决 "uncountable" 连续数行为
但以往实务上在适用第56条时
却是在 "countable" 连续数行为的 case 上
笔者在此呼吁 五六不能亡!!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之修正刑法废除刑法第56条
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解释该条的背景下所作的立法错误
吾人不仅应修正错误 回复刑法第56条该条文
"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论。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适用于 "uncountable" 连续数行为的 case
更应该增订刑法第56条第2项 (或者增订刑法第56条之1)
"连续数故意行为犯同一罪名者,以数罪论。各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适用于 "countable" 连续数行为的 case
(本文为初搞)
连续于2020的 二零二壹
于台大 批踢踢上
作者: kashima228 (承)   2021-05-06 23:51:00
你应该投书媒体
楼主: EOMing (敏)   2021-05-06 23:55:00
这里是八卦板...特别丑的言论当然PO这 特别美的心中保留以后发表在学术刊物 至于长相一般的言论则可投书媒体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