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法律人看到这篇真的很难过
法律是社会科学,并不是没有逻辑的领域
但法律也不全靠逻辑运作
有许多时候是靠价值选择来运作
看到pog不断拿实务护航自己就觉得
不愧是法律人 读书读到没有自己的判断
当他人在质疑实务的价值判断
pog居然拿实务护航自己
这不就跟拿传闻证据来补强一样的概念?
间接故意规定在刑法13条第2项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简单来说 这条文是废话
从文理解释来看
二个要件
一是预见一是不违本意
一、试想DIO虽不愿众多面包不再新鲜,但为追击承太郎教唆议员开车高速行驶于人行道。
此案DIO是否无罪?DIO虽预见行人死亡但行人死亡违背其本意,又无过失教唆之态样。
倘不违本意 改以容忍犯罪发生
则交通违规皆可以论以故意杀人
回到原本核心问题
老实说在法律系的求学过程
老师不断塞给你老师的老师、实务、原判例、法理等等法学见解
在过程中非常多人会不知不觉被洗脑
不懂得怀疑这些过往累积的法学
尤其在实务有统一见解之处
许多法律人更加深信不疑,以为目前的见解就是真理
但法律人真的要走出来
并非所有人的价值选择都与法律人相同
虽然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是确实需要逻辑运作
但在价值选择这块之上,法律人真的没有比较高尚
相信pog能懂
法律人毕竟还是很聪明有逻辑
只是小圈圈待久真的思考会被限制住
有人对法律不满,讨论必是希望修法的方向
如果觉得本文不妥pog倒是可以自行举例
关于间接故意的例子,想来每个人对其是否是间接故意的看法不同
毕竟间接故意的解释事实上就是建立在价值选择之上,事实上是去衡量行为与在预见的情况
下与犯罪结果轻重而已
去看实务 必然是行为目的轻松可达但犯罪结果甚为严重
但只有目前酒驾是个例外
行为目的是为了方便回家
但犯罪态样是撞死人
然后不算间接故意
甲面前乙丙排成一线
甲对第丙开枪
子弹穿透乙的脑袋
未击中丙
甲没要杀乙,也不希望乙死
但乙还是死了
这是一杀人未遂一过失致死吗?
若是如此 究竟何时成立间接故意?
如果乙死亡真的违背本意 难道还会开枪吗?岂不是开枪时乙之死亡不违背本意?
不要再被实务跟有名的学理家绑架了
自己去思考所谓的价值判断
也多思考法律专业以外的人的价值判断吧
不要唸书唸到走火入魔了
法律是社会科学,需要整体社会的价值判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