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争议的点就在
警察发动盘查到底需要的心证程度要多少
心证有几种
以ROC的刑事诉讼法用语
从最低的门槛到最高
1.合理怀疑 >> 30%
2.必要性 >> ??
3.相当理由 >> 50%
4.有事实足认有...之虞 >> 80%
5.有罪确信 >> 95% =超越合理怀疑(美国法) =接近确实的盖然性(德国法)
先看民国100年修正的警察职权行使法
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
针对查证身分所需要的心证是 合理怀疑
至于相关的释字第535号,
是民国90年作成的解释
要求盘查需要的心证程度叫 相当理由
可以看出,现行的警职法立法晚于释字第535号
所以
在现行警职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被宣告违宪前
适用上都只要解释上能够达到合理怀疑
都是合法盘查
这没为什么,就算司法解释的要求要到相当理由
事实就是立法上没有遵循
立法:我就烂,我就不要法治国,我不理大法官,咬我啊
既然选了一个不理大法官的国会
这国会订出的法律不合理
那不是民代的责任吗
还有选出这些民代的你我的责任吗
总之
第3相当理由、第4有事实足认、第5有罪确信
这三者在内涵上比较没有争议
分别是50% 80% 和95%
已有很多法院判决和实证研究为基础
但合理怀疑 就有比较高的操作空间
那讨论一下合理怀疑的内涵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88966
依据内政部警政署所编《警察职权行使法逐条释义》,所谓“合理怀疑”系指必须有客观
之事实作为判断基础,根据当时的事实,依据专业(警察执法)经验,所做成的合理推论
或推理,而非单纯的臆测。“合理怀疑”之主要事实基础有:情报判断、现场观察、依环
境与其他状况综合研判、由可疑行为判断之合理怀疑等。
总归一句话就是警察说了算,
依专业经验你有警察执法经验丰富吗
情报判断、现场观察,依情境综合研判你一般民众会吗
这些标准
都给警察很大的裁量权
照这种解释来讲
说合理怀疑大概是需要30%的心证,都还算是一种限缩的严格解释
总之,立法在价值选择上既然选择了合理怀疑
而不是大法官说的 相当理由
那要找的是立委而不是找警察
因为是法律给了警察这样的空间,
可能不合理但他有极大可能依然合法
没错,法条就是这么的简陋,想避免争议就是要写清楚
当立法没写清楚却需要使用
就只能留给行政机关和法院自己解释适用
然后就各方大打一架............
不过这条文就是从来没有写清楚过
不晓得是故意还是不小心
顺道一提
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 4 条
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
也就是
警察行使职权,制服与证件只需要择一
穿制服+告知事由 或
证件+告知事由
都可以
没有那种警察穿着制服的同时
还有必要拿出证件证明他是警察
才能合法行使职权的规定
或,英文叫or,就是择一的意思,
这边帮一些可能国小没毕业的说文解字一下
觉得一定要出示证件的,大概是美剧看太多。
因为警察出示证件就不是台湾法律的规定,想和美国一样可以修法。
至于事由,他也没规定是要怎样的事由,
或许事由的内涵是由下面的具体条文补充
不过第六条针对查验证件,也是只需要合理怀疑就足够了
而合理怀疑,
说依专业判断、现场判断无非也是警察说了算
因为你不可能比警察专业
就连法官也不会比警察专业
合理怀疑这种东西
本来就是用来让执法者有便宜刑事的机动空间
否则为何不用 相当理由?
至于为何要给执法者这种叫做合理怀疑的空间
是立法者的价值选择
大guy是这样
※ 引述《Botox (Botox)》之铭言:
: 如果今天一位警察在路上巡逻,看到一个人
: 鬼鬼祟祟上前盘查,就结果论会有两种情况
: 状况一:查到违禁品(毒品或枪)或通缉犯,
: 结果是大家拍手叫好,为民除害。
: 状况二:什么都没查到就会被说违法盘查,
: 下场就是上新闻,被告妨害自由。
: 就警职法第六条来看,警察要先有“合理怀
: 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才能
: 盘查,但是毒贩或通缉犯也是要盘查身份后
: 才能知道有没有违法,如果警察随意拦查一
: 个人结果发现是毒贩或通缉犯,那这样是不
: 是违法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