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坜警称“没见过妳”盘查女老师 邱显智:完全不符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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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宜璇
一名詹姓女子22日上午走在桃园中坜街头,被警员无故盘查,詹女拒绝盘查后,被警员依
妨害公务逮捕,并遭派出所警员羞辱,直至晚间6点才获得自由,引起各界议论,对于《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的“合理怀疑”。
对此,曾是人权律师的立委邱显智也指出,此事件中警方盘查引述《警察职权行使法》有
瑕疵,法治国家应遵守“民许警治”的指导原则,且警员称詹女是“陌生脸孔”而盘查,
与当年“李永得事件”差不了多少。
邱显智23日在脸书表示,若就警方盘查部分,中坜分局宣称,盘查警员是骑着警用机车,
在加强巡逻区域,发现陌生脸孔后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第6款“行经指定
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规定,进行身分查证。
邱显智指出,中坜分局的说法透露分局高层显有不清楚《警察职权行使法》规定之虞;《
警察职权行使法》并没有让警察有“此路是我开”的权利,除了形式上必须是“指定公共
场所、路段及管制站”并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犯罪,或处
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此外,还有司法院释字第535号解释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
检勤务,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
之,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
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
度”。
邱显智说,若分局长有指定地点的话,从分局强调“发生及查获多起案件”来看,应该是
以“防止犯罪”为指定地点的理由,但必须要和“地点的指定”有最起码的关联性,以符
合比例原则中适当性的要求;此外,也不能泛泛指定,必须要谨守必要性的要求。
邱显智最后表示,警员当下称“陌生脸孔”除了不符合各项要件外,更和前面查获的案件
毫无关连性,并提到,当年文化部长李永得被警方以“穿夹脚拖看起来像坏人”,在台北
转运站盘查的意义差不了多少。
邱提醒警方,在现代法治国家,警察只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警方执法更该遵守“
policing by consent”(民许警治)的指导原则,若没有法律授权,人民自然没有提供
资料的义务,“警察连一分钟都不该浪费人民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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