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彻底了解的英美法系的精髓之后,觉得欧陆法系真是废到笑
欧陆法系是法国启蒙运动后,自以为聪明的一小撮知识份子搞起来的
本质是菁英自以为聪明,在搞顶层设计
最后这些法国菁英把罗马法重新发明,成为拿破仑法典
当初设计者自以为设计精妙,逻辑万全
但很快就发现世界愈来愈复杂,立法速度永远跟不上世界变化的速度
当世界民粹化之后,立法更是一场灾难
而且罗马法非常讲究法官的素质,变得很难使用很难执行
法规僵化落后 + 难以执法
使用欧陆法系的地区,要不是充满阳奉阴违的现场潜规则
要不就是被限制活力、压抑潜力
整个是一场笑话
反观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根本就没有成文法,而是一大票判例,判例即立法
遇到纷争,有人上法庭 -> 法庭讨论、判出结果 -> 这个个案就成为社会新标准
这种设计出乎意料的有用,立法速度非常快
而且法律是从纷争衍生出来,而不是从立法者的空想中衍生出来,非常贴近现实
本质是一个个现场实务累积出来的经验主义
英国甚至到今天连宪法都没有
实务上英美运转的远远更有效率
比如金融业这种太过复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行业,只有英美法系才有能力制住
所以金融业全是英美的天下,那里有最高的金融效率,和最健全的金融市场
英美法系更造成了美国这个创新之国
只有美国创新才不违法
台湾创新是每天违法的
而法律作为一种内需服务业
在内需萎缩的台湾,除非某些需求逆势增长的领域
例如老人遗产官司,基本上是没啥前途的
不要觉得他看起来高大上就念爽,念出来还是台湾的特规,去其他国家就完全没用
通用性非常差
FB有个脑残把自己的粉专取名为"律师娘XXX"
不知道脑袋在装什么= =
自我物化成别人的附属品就算了 律师又不是什么好职业 也在秀律师娘的头衔= =
仙岛真是奇葩一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