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raelii (chris)》之铭言:
: 至于跟骚行为的界定,则有8大类型,内容包括:
: 1.监视观察跟踪或知悉特定人的行踪。
: 2.盯梢守候尾随特定人士的住所或经常出入之场所。
: 3.对被害人警告、威胁、嘲弄、辱骂等。
: 4.以无声电话、空白信等干扰特定人士。
: 5.过度追求、要求约会或其他追求行为。
: 6.寄送物品或影像。
: 7.出示特定资讯。
: 8.冒用名义订购物品或服务。
立法委员真无聊,写这么多干嘛,我2条就搞定了
跟骚法。改
1. 若有一方任何做为使另一方感觉不舒服,即触犯跟骚法。
2. 不舒服的定义由女方决定,同性间由扮演女性的那一方决定。
是不是又简单又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