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有精神疾病的人所做的犯罪行为
给予减轻或免除其刑的特权?
因为他们在行为时
辨识能力已经降低或没有了
所以不能全怪他们
好
我个人也接受这种观点
然后
我还是觉得应该要判死
因为事实上
人就是被你干掉了
这跟要不要怪不怪你是两回事
我不会怪你,因为你有精神病
但你还是应该判死
因为人就是被你干掉了
你无辜
被你干掉的人更无辜
你不判死
又要如何对死者交待?
你的精神病不是任何人的错
没有人应该因为你的精神病而理所当然被你干掉
杀人就该付出代价
这才公平
尤其
所谓可教化这种事
有谁敢打包票说:
“教化完成!不会再犯,再犯我跟他同罪受罚!”?
而且到底为啥会扯到“未来”能否改过(可教化程度)的问题?
犯罪->针对犯罪恶性程度处罚->结案
这样才合理吧?
为啥会变成:
犯罪->针对犯罪恶性程度+评估未来能否改过(可教化程度)->决定处罚强度
这是?
到底谁能力强到可以预见未来?
万一就是又犯了呢?
这风险谁来承担?
说真的
完全能理解家属的痛苦
太悲惨了
这人死得太冤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