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为什么一堆变态杀人犯都被认定可教化?

楼主: poggssi (冠军车手321)   2021-04-20 20:43:55
※ 引述 《asubelieve (比心跳还微弱的我的呼吸)》 之铭言:
:  
: 安安大家豪~
:  
: 本胆小鲁刚刚 在看这几年的重大案件
:  
: 发现一个很惊悚的标题 4岁女童 惨遭一刀断头@@
:  
: 点开都不敢看内文,看到关键字是小灯泡
:  
: 然后才发现,原来凶手在过去疫情一年,不知不觉
:  
: 被认定只要服药就"尚非毫无改善之可能"=可教化,逃过死刑...如下新闻
:  
: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0-04-15/391900
:  
: 请问一下...到底法官是根据什么来判断他只要服药就可教化呢??
:  
: 以后判这种的法官可不可以让嫌犯吃完药拿刀一起住个10天
:  
: 他妈的这种变态???我还要花纳税钱养他35年 说不定到时哪个废死的又发作要假释他
:  
:  
简单讲,不判死而判无期,是依据各方鉴定机关、鉴定人所提出之意见决定的。至于现行制
度有没有教化资源和效果如何,大部分都是依据法务部的说明作判断的
以下整理107上重更一字第6号的重点
一、王景玉的精神状况能否改善?
依据鉴定人刘英杰、吴建昌医师之证述,以被告现罹患精神疾病之病症,依现今医疗技术、
心理辅导等相关治疗方式,并非毫无治疗、改善之可能。
再参以鉴定人胜昂教授于心理评估鉴定报告书结论中,认:“对照前次与本次鉴定资料,被
告在105年甫入所时精神症状相当明显,思考混乱、固著而欠缺弹性,智能表现远低于其学
经历应有之水准,且无法有效填答任何自陈式量表;本次评估中,观察王员的认知功能有部
分回复,除主观自述已不再感觉到该力量,心理测验结果显示其语文智能已恢复至常模之中
等水准,认知弹性与转换能力恢复至正常值、外在知觉与现实感无明显异常,尚具有一般思
考逻辑与品质适切之社交反应,且自陈式量表填答之信效度亦有所提升”
鉴定人沈胜昂教授并于本院审理时证称:本次鉴定伊在跟被告会谈时,伊觉得被告的状态是
不错的,就是被告整个跟伊会谈的理解、对答都还好。在智力测验上面,会发现被告的语言
能力比以前要好很多。当然监狱是一个很限缩的空间,但它还是有一些那个环境提供的社会
互动的功能,在这之前被告可能只活在一个人的世界,大概没有人愿意跟他做有意义的沟通
,所以在那个状况底下,他整个认知功能或心智功能其实有回复到一个程度,在分数上非常
明显
复参以精神疾病之病程是一个演变中之概念,除药物治疗外,亦会因病人及社会其他人(含
亲友、同事或社会大众)对此类疾病之态度、病人生活环境、人际关系等相互作用而有影响

观诸台大医院精神鉴定报告指出:于接受本院之鉴定期间,被告在看守所内每日都是规律生
活,而被告于所内多希望低调生活,要求同房的室友不要再问他案子的事情;被告于之前接
受鉴定过程中,鉴定团队即发现其进监所后情感平板、疏离,未有明显冲动表现,于本院接
受鉴定时,被告之情感表达亦为平静,且于两次鉴定之间(约一年),被告于监所接受羁押
期间,并无任何不良事件发生,可对于自己犯下的案件表示愿意承担后果而不会怪责他人
可认被告尚能于矫正机构内维持正常之社会互动。
综此,依鉴定人刘英杰医师、吴建昌医师、沈胜昂教授所述专业意见,被告现所罹患之精神
疾病病症,若能经专业医学妥善治疗、辅导(包括精神科药物、情绪管理辅导等),应有改
善之可能,则在被告罹患之精神疾病病症经过初步治疗而获得控制之情形下,倘能辅以正向
、支持性的心理辅导、社会互动等,尚非无矫正、改善之可能性。
被告行为固然可恶、凶残、其所为随机杀人犯罪,使社会大众陷于随时有遭受生命危险之恐
惧情绪,造成人心惶惶不安,严重危害被害人及其家属,并严重破坏社会安全秩序,然立法
者既未将刑法第271 条第1 项杀人罪之法定刑定为唯一死刑,而将无期徒刑亦同列为选科之
刑罚,其目的即在赋予审判者能就个案情状,审慎酌定,以使尚有教化迁善可能之犯罪行为
人留有一线生机
而本案被告经鉴定人即专业精神科医生刘英杰、吴建昌医师鉴定,均认其有幻听觉、妄想等
思觉失调症患者之诊断病症,为患有精神疾病之人,业如前述,虽因被告欠缺病识感及其家
人排斥让被告就医治疗之态度,而未能及时完全接受治疗
,惟参诸前揭具专业知识之刘英杰医师、吴建昌医师等人所为证述,若施以适当药物治疗、
专业心理辅导,得以改善、减轻其听幻觉、妄想等病症,再佐以监禁期间之教化、矫治其偏
差想法及行为,被告尚非毫无改善之可能
二、依现行制度能否教化?
法务部就本院函询对于有精神疾病之徒刑受刑人,有无专门之安置处所?执行期间可以对有
精神疾病之徒刑受刑人提供如何之治疗(包含精神、心理治疗)及教化方式?其具体措施与
无精神疾病之徒刑受刑人有何区别?
覆以:“一、医疗资源:我国自102年实施二代健保后,矫正机关内之医疗水平已有所提升
,收容人于矫正机关即与一般民众接受相同健保服务,由合作之健保医院提供门诊,依一般
民众相同的标准对受刑人提供健康照护。受刑人如有
医疗需求时,由矫正机关依医嘱协助其接受医疗。二、鉴定需求:受刑人于新收调查时,矫
正机关即进行心理健康筛检,对于长刑期或高风险个案(如罹患精神疾病、长期罹病、家逢
变故、违规考核等)则至少每半年或认有必要时随时施测,经筛选为疑似精神病者及领有身
心障碍手册或证明、重大伤病卡、精神科医师诊断书者,即造册列管,并安排精神科医师评
估、诊治,依医嘱服药控制病情,并视病情追踪看诊、戒送外医或移送精神病疗养专区,使
其能获致妥善之照护。三、安置处所及治疗:对病况较严重之精神疾病受刑人,执行机关得
将诊断证明书及收治评估表函请精神病疗养专区之医师评估,经评估有需于专区治疗之受刑
人,即可报经法务部矫正署核准移送台北监狱桃园分监或台中监狱附设培德医院精神病疗养
专区。专区对受刑人实施阶段性处遇(密集观察期、一般观察期、稳定期),并对于精神病
个案建有适切之评估机制,定期由精神科医师就其病情进行审查、评估,以作为后续移返原
监或赓续治疗之参据。如经评估认病情减轻、稳定,无须继续治疗必要者,得检具个案评估
报告书及诊断证明书,经报请矫正署核准后,由原机关提回接续执行。四、教化方式:由矫
正机关安排精神科门诊及相关在监处遇,依专业医师之建议,及运用现有心理师、社工员、
教诲师予以探究犯罪行为相关因素及家庭背景,施以团
体、个别治疗及教诲课程,协助其避免陷入再犯循环及强化家庭支持。五、与无精神疾病受
刑人差异:有关受刑人之医疗处遇及教化方式,系以个案情况作为评估适用之依据,如实际
情形认有需要者,亦可适用上述有精神疾病受刑人之处遇方式,非囿限于精神疾病之有无”
可知目前矫正机关对于有精神疾病受刑人之徒刑执行,已设有一定相关配套治疗(无论系药
物或心理辅导)、矫治(教化)等措施。
再者,针对“强化社会安全网计画”法务部对患有精神疾病之受刑人有何具体因应作为?如
何与其他行政机关联系合作?
法务部并有说明:“一、107年2月26日由行政院核定之【强化社会安全网计画】,即将社区
中精神疾病者(不论其是否曾犯罪)的通报、辅导、服务体系的建立,纳为计画的重点项目
,结合卫福部、教育部、劳动部、内政部等跨部会资源,充实社工人力与各项保护经费,从
而串连民间社区的力量,建立具有防卫与及时服务的社会安全网络。二、罹患精神疾病者之
治疗、心理复健、社区追踪等,已纳入精神卫生法规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且建构了相关社
区服务及资源系统。患有精神疾病之保护管束人回归社区后,有关精神疾病的治疗、持续追
踪用药情形、心理复健等,应依法纳入现有体制中,享有一般国民之待遇
。依精神卫生法第31条规定,矫正机关、保安处分处所及其他以拘禁、感化为目的之机构或
场所于病人离开时,应即通知其住(居)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予以追踪保护,
并给予必要之协助。是以,矫正机关依监狱行刑法第84 87条规定,积极办理有关其出矫正
机关后更生保护之调查、覆查与宣导等事项,并于其出矫正机关前妥为安排协助返家事宜,
如:事先联系家属于出矫正机关时接回;或由矫正机关派员协助其护送返家;或洽请更生保
护分会、慈善团体协助其安置等,以落实矫正与保护之衔接。并负有通知居住地或户籍地之
卫生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之义务。 四、对患有精神疾病之假释受保护管束
人处遇措施如下:(一 纵向处遇:1.观护人于保护管束开始三个月内,参酌约谈、访视、矫
正机关教化及前科纪录等相关资料,评估个案之家庭、精神状况、恶性程度、人格、病态、
交友、就业及保护管束执行状况等因子,进行分级分类,拟定个案分级分类处遇措施。2.评
估为中、高再犯危险者列管核心案件、施密集观护及复数监督,每月至少访视或约谈报到2
次以上,以降低再犯危险性。3.得请荣誉观护人协助访视与就近辅导。4.依个案需求,实施
宗教辅导、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家庭支持等辅导活动,导正价值观,提升自我认同。 5.
观护人斟酌情况,报请检察官协调适当之人或机构,协助执行或减少报到次数。(二 横向联
系(与其他行政机关联系合作): 1.函请警察局进行复数监督,加强
访查。2.转介卫生局及医疗院所辅导就医,并持续追踪其就医情形。3.依就业状况,函请就
业服务中心协助就业辅导。4.得视个案情形,协调地方自治团体、慈善团体、警察机关、家
属等适当之人或机构,协助执行保护管束。5.视个案情况,得转介更生保护会各地分会追踪
辅导就业、就医、就学、收容安置、急难救助等,或转介安置机构辅导,以协助受保护管束
人复归社会。”
足见法务部就行政院核定之“强化社会安全网计画”已配合执行,而对于患有精神疾病之假
释受保护管束人处遇措施亦有相当之规划,积极具体建构有效社会安全网。
本院认前揭法务部关于罹患精神疾病受刑人之执行处遇与假释审查、观护措施,包含执行中
、执行后之纵向处遇与相关机关(构)间之横向联系
,相关执行机关(构)倘能确实投入必要的人力与资源,并针对计划执行结果提出成果与检
讨评估报告,应有助于社会安全网破损的填补,而得以降低本案或其他类似本案精神障碍或
心智缺陷者所带来的再犯可能与社会风险,期能进
而有效建构足以确保人民免于危惧的生活环境与社会安全网,从源头避免漏接或出现安全破
洞,亦得以提供患有精神疾病之假释受保护管束人安全适当照护与合理保护监控的协助,始
足预防社会上再次发生类似本案患有精神疾病之人犯下重大暴力犯罪之憾事发生,以达能真
正保护人民免于生活环境之危惧,及提供人民一个安全社会之目的。
据上,本院判处被告无期徒刑,依法执行机关本即得执行被告终身监禁
三、未来能否假释?
前揭刑法第77条第1项关于假释要件之规定,需被告执行逾25年,并符合“受徒刑之执行而
有悛悔实据”之要件,始得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审查,而法务部系以上开假释案件审核参考基
准作为办理之基准,以犯行情节、犯后表现(含在监行
状)及再犯风险(含前科纪录)等三大面向综合评断,本院并期许矫正机关及法务部届时能
以前述实施评估、鉴定之模式,审慎评断被告再犯之风险及是否符合得以假释出监付保护管
束之要件,以维社会安全,且无由将目前矫治机关
设施不足之不利益归由被告承担,复据前述,目前矫正机关对于有精神疾病受刑人之徒刑执
行,已设有一定相关配套治疗(无论系药物或心理辅导)、矫治(教化)等措施,而法务部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之假释受保护管束人处遇措施亦有相当之规划,积极具体建构有效社会安
全网。
是依现存卷内事证,尚无法预见被告倘受无期徒刑确定,其执行逾25年后,是否符合“受徒
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之要件,而其于长达25年以上之时间,在矫正机关内执行并接受相
关配套治疗(无论系药物或心理辅导)、矫治(教
化)后,其所患之精神疾病是否能有改善,其病识感、同理心是否有所提升,且被告届时是
否能通过法务部所为假释之审查,则属法务部应依职权审慎决定判断,其结果如何,当非本
院现在所能预见,亦难将检察官或告诉人刘母上开
所述预期之结果,列为量刑事项之考量,而无从仅因认目前矫正机关确有资源不足之情,推
测预期被告入监执行后将无法进行有效的治疗、教化,即认应让被告与社会永久隔离,判处
死刑,以避免被告于执行逾25年得以获得假释后,
可能存在之再犯风险。是以,上开检察官论告情节及告诉人刘母所陈述意见,均尚无影响本
院综合斟酌前揭各项量刑情状所为之认定,亦不足作为使本院形成应量处本案被告死刑判断
之凭佐
作者: tn00270144 (吱吱拉屎生蛆蛆)   2021-04-20 20:51:00
乡民只喜欢看到自己想要看到的新闻看判决书太难为了
作者: Doantusamuel (Doantusamuel)   2021-04-20 21:01:00
说花纳税钱养他的 不知道有没有想过反而是受刑人在狱中工作养他
作者: SPAEK (小鸡)   2021-04-20 21:07:00
怎没花纳税养他 看管人员、设备维护那些不用算钱喔? 靠受刑人狱中工作 能维持监狱营运吗?假释出来还要帮助适应 养不活自己还要补助 这些不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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