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礼拜前
我在万华区万大路的某个路口
发现前方的汽车驾驶正在抽菸
全程影像都被我的行车纪录器给撷取下来
回家之后当然是剪了影片上船交通检举
结果却被万华分局的承办员警
以“附件影像采证不齐全,不足以显示违规态样”为由不予举发
但我再度检视影片
影片中的汽车驾驶明显有抽菸的行为
于是就到台北市单一陈情系统反映员警吃案
结果今天台北市单一陈情系统回复如下:
亲爱的民众:您好!
有关您反映交通违规检举专区案件(案号: 202103191954)回复内容疑义一事,本分局
说明如下:
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年12月8日北市警交字第1040181667号函所示,“香菸(包含电子
菸)须点燃”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之1第3项举发要件之一。
经审视所上传之影像,因拍摄距离较远,无法确认该车驾驶人停等红灯时手持香菸、吸食
、点燃之行为,爰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23条第4款规定,
以不举发为宜。
谢谢您对市政的关心与指教,若您对本次回复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承办人。并祝您
健康愉快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万华分局 敬复
承办人:洪O慧
联络电话:02-23319054
以下为影片中汽车驾驶抽菸的截图及gif档(图要点开网址比较大)
https://imgur.com/8lY9ucK
https://imgur.com/XNDEFVc
https://imgur.com/B8svla3
https://imgur.com/nqbU8tw
https://imgur.com/ffE46bO
当然我附上的影片档更清楚
结果员警认为这样“无法确认该车驾驶人停等红灯时手持香菸”
看到这个回复真的令人傻眼.........
之前在中正区检举好几件驾车吸菸
也被中正第一分局吃案
连政府都这么纵容违规吸菸仔
难怪这些菸虫这么嚣张
台北市的警察
对于驾车吸菸是不是很会吃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