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
第 221 条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
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25 条
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屁股痛痛的!学弟醉到忘记穿裤子 学长伺机性侵害
阿勇苏醒后觉得“屁股痛痛的”,洗澡时还渗血,察觉怪异而报案,陈男全盘否认,警方
却在阿勇内裤等处,采集到陈男的体液,台中地院不采信辩词,依乘机性交罪判刑3年8月,可上诉
怪了
性交罪明明 是很严重的罪
最高可判10年 怎一堆判3年多?
不相信被害人如果是 司法官家属 高官家属 会判这么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