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车祸,撞我的人直接逃逸
后来我提告过失伤害以后,对方突然就联系我
电话中除了关心我伤势,还很认真的致歉
虽然发生一些不愉快的插曲,例如硬扯是我应注意而未注意之类的
但最后愿赔偿我车损及体伤
所以我很干脆的签下和解书并撤销告诉
(不然近13万的修车费用我怎么生?)
以为事情完美结束了
结果两个月后的今天,我接到警方的电话,要求我配合他们上级指示再去补几个笔录的问题
问题1.当时撤告是否出自内心?
问题2.有无受到对方胁迫?
问题3.为何原因同意和解并撤销告诉?
为什么撤告还会被怀疑是不是受到胁迫呀?
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