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辅大历史毕仇民刁警a77774444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何?
http://bit.ly/2U3Kw0p 请问你a77774444现在是法务部长的长官,嘘文效力胜过法检字第 10800111190 号吗?“司法警察机关进行刑事案件调查时,现场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民众,并非遵守侦查不公开主体,渠等并无遵守侦查不公开义务;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民众在刑案调查现场录音、录影、或公开传输影音资料,目前似无法律明文禁止,惟承办案件司法警察机关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2项、第3项、第150条第1项规定,建立封锁线,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进入刑事案件现场,或命其离开现场,以此方式隔绝渠等录音、录影、公开传输影音资料之机会。”不过以上行政函释要旨,警政巨人a7777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