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有乡民信件讨论.整理顺便回应某些乡民的说法。
法律本来就没有真理,多数共识通过就是违法?
今天先不管禁止吃狗猫是多数人还是少数,少数服从多数不代
表可以任意剥夺他人权利,政治学上这个叫做“多数暴力”,例如投票
以族群人数来说,原住民一定投不过一般汉人,所以给予原住民立委特
定的席次去保障一定会选出原住民立委来保障原住民族的权利,这个就
是为了防止多数暴力的发生。
同样的,今天有人想吃狗肉,也是他的权利,不能因为有人
不喜欢吃狗肉,就立法禁止。
为什么在原篇文最后会说不要跳针吃人的原因?
以废除奴隶制来说,禁止奴隶制度是基于“人权”的概念,今天世界
上所有的律令都是人类所制定的,
虽然这样说有点直接,但律令制说穿了就是“人本位”,黑人也是人
,所以其他人不能为了自身的私益剥夺黑人身为人的基本权利(例如自由)。
当然为了社会的和平与运作,律令在许多方面还是制定了条条框框
来限制人的行为权利,但基本上这些限制多是为了保上其他人权利不受影响
,例如法律禁止杀人/吃人,因为杀人损害他人生命权,法律禁止任意毁坏他
人物品,因为这样影响到他人的财产权。
但吃狗肉或猫肉,只要吃的狗肉或猫肉来源合法,是来自于合法的
养殖场,合法购买,并无损害其他人权利,为何要将自己的喜好强加他人?
当然因为现在法律禁止,所以猫狗肉根本没有合法的食用养殖系统。
爱狗/猫人士常常提出“为什么要吃狗/猫肉”,其实这样的问法会
让很多问题无解,同样的问法置换成“为什么要吃猪/牛/羊/鸡/鸭/鱼/肉”
同样也是 无解,应该反过来问“为什么不能吃狗/猫肉/可爱动物?”。
西华兔肉火锅事件如果不知道的人可以去查,那件事情就是一个将
自己的喜好强加于他人身上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