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坚持性骚风波“化烂事为好事”!鸡排妹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21-02-17 09:27:29
性骚扰会采取主观认定的原因
是在于举证之困难
被碰被摸或被开黄色笑话的当下
可能根本没有设防也没有心理预期
所以怎么可能会去录影录音存证?
但反过来看
被指控的当事人当然也非常困难找得到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所以法律上与实务认定上就不得不大量采用当事人主观感受
客观条件的辅助就变成相对次要
我们观察性骚扰防治的判断标准
性骚扰防治
https://www.wpb.police.ntpc.gov.tw/cp-847-5264-30.html
主观上:违反当事人意愿或不受欢迎,乃是性骚扰行为之主观要件,亦即行为人所为之行
为,倘违反被行为者之意愿或不受被行为者欢迎均属之。
客观上:该行为于客观上违反当事人意愿,且侵犯或干扰被行为者之个人人格尊严、人身
自由、或正常生活时,即构成性骚扰。
简单初步的判别标准:
1.被害人的主观感受。
2.被害人即时的抗议或抱怨,或曾对他人提起。
3.骚扰的程度,是否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
4.加害人性骚扰行为重复发生的频率。
看新北市政府妇幼队给出的判断标准
其实只有第四项比较有客观的概念
其余三项都是当事人主观的感受问题
某人被开玩笑觉得无所谓,但某人就觉得生活不能自理想自杀
且再细看所谓"客观上"的说明
其中人格尊严其实也是所谓的他人心证部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性骚扰防治在警方实务判断上
其实也是充满的相当主观成分
我们再回头看性骚扰防治法关于性骚扰具体定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第 2 条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
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
、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
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第一个要成立因果关系
在法律上比较有严格的认定
第二种状况其实也是回到主观的认定之上
损害搭人人格尊严与心生畏怖,感受敌意与冒犯
很难具体的呈现
除非有精神科医师的认证
证明的确造成当事人损害
不过精神医学目前也......但总比没有好
所以我认为性骚扰防治法应该将性骚扰分成两个部分
一种是能具体呈现损害的,有因果关系的
如被摸屁股,开始有忧郁症,异性恐慌症等心理疾病
或者不被摸屁股,被减薪开除
采取明确的罚则
现在明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可以再拉高
一种不能呈现具体损害的,没有因果关系的
直接不罚
如此
真的有权益受到侵害者,有较重的罚则来遏止
且因为因果关系较为明确
加害者有没有干虽然一样不好厘清
但受害者有没有存在却可以明确的认定
而根本没有被害者的状况
或者所谓被害者根本就没有什么明确权益损失
就微罪不举
不要浪费司法资源了
作者: call5566me (软男抠)   2021-02-17 09:41:00
目前判断都只有1吧 其他根本没用
作者: olaqe (永远不是我就能实现)   2021-02-17 09:42:00
只有主观判断为准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不提告讲感受
作者: greensaru   2021-02-17 09:46:00
台男要好好保护自己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