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照这次肉豆文标准 一堆妹妹文都犯法了吧?

楼主: EOMing (敏)   2021-02-15 02:15:56
※ 引述《GPX2020 (干话小天使)》之铭言:
: 参照新闻律师说法
: 文中主角未成年 就可能触犯性剥削防制条例
: 最重处3年徒刑500万元罚金
: 原来在台湾 不存在的虚构角色也有人权? 可以被性剥削?
: 这是在性剥削一个概念的概念?
: 还是当初立这法的人根本没想过创作虚实的问题?
: 照这种逻辑 一堆幻想妹妹文都GG了吧?
: 像以前还有什么妹妹橡皮擦系列 被妹妹屁眼吸进去的系列
: 现在作者们是不是急着偷删文章?
: 对了 还有我朋友说很多BL二创的角色也是未成年欸
: 内容也是肛来肛去
: 大家484可以拿这条法律去检举了 笑死
: 有没有保障虚构角色人权的八卦?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第 40 条 第 1 项
以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或其他方法,散布、传
送、刊登或张贴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儿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条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讯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
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深夜灵感一来 熊熊想到
这部法律的前身 好像叫什么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
就有人批评 性交易这个用语不恰当
104年修法时就整部法重修
不只修改名称为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并修正全文55条
最大的改变就是
旧法有要求主管机关
要公告行为人的姓名及高清无码照..等
(行政罚法第2条第3款的影响名誉之处分)
第34条(旧法)
犯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之罪,经判刑确定者,主管机关
应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决要旨。
前项之行为未满十八岁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第29条(旧法)
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络或
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
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感觉行政罚还比刑罚重
或许那些年
在网络上打个嘴砲就被送办而公告姓名照片者当中
或许有人因此而自我了结了生命也说不定
岛田雅彦的自由死刑(自杀刑)??
从这个角度来看
或许这也是我国台湾地区
有关人权状况的一大改善地方??
作者: yggyygy (Aixiuqanei)   2021-02-15 02:48:00
那尚未受害之儿童的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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