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fs (快乐!移民日本!梦想成真!)》之铭言:
: 到目前为止.
: 有任何法律人站出来.
: 公开说他认为柯建铭子毒品案无罪很合理的吗?
: 我也想知道有没有任何法律系毕业的版友.
: 觉得他无罪是很合理的判决的?
: 有的话.请在推文推这句.
: "我是读法律的.我认为他无罪的判决很合理."
: 让我看看有多少人抱持着这种想法.
: 谢谢.
我不是法律人
法律人私以为不是指只有法律系毕业
基本要求是要有律师牌、司法三等特考及格或法律系助理教授以上等.....性质相同的人
简单讲就是你个人的法律专业知识 须有高阶法律人某种程度认同才能称为法律人
对这些法律人提出问题 请用正确的法律用语 要不然他们只会认为你是法盲
这件案子 是检察官不起诉根本没到法院 不是无罪判决
虽然不是法律人 但对这件案子看了就是很不爽想嘴
这件事从司法人员(调查局?)的调查到检察官的侦察都有些问题
第一点 这件事到底谁移送到检察官那 从这开始就有了问题
大家都知道 警察或调查局破获毒品重罪敍功都很优厚的
拦截到大麻毒品包裹 对警察或调查局人员接下来办运输二级毒品重罪这是常识
顺藤摸瓜的办下去 说不定有什么更大的案件破获也不是不可能
虽然这件因为毒品量小不会有什么奖金 但敍功还是不会少
结果警察或调查局不继续办下去 就直接终结案件送到检察官手上 这到底是什么情形
第二点 检察官收到这无头无脑的案件 只拦截到有名字毒品包裹 其他什么也没有
不依刑事诉讼法第231之1条退回去给司法人员补足证据 反而乖乖依其摆布
刑事诉讼法第 231-1 条
检察官对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报告之案件,认为调查未完备者
,得将卷证发回,命其补足,或发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应于补足或调查后,再行移送或报告。
就把人员调过来讯问 这又是什么情形 一个检察官会那么没有警觉心吗
以致于被告可以有充足时间准备讯问...(手机在这情形下???)
这同时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228条第三项规定
实施侦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传讯被告。
林钰雄教授说 侦察的正确动作应该先行调查、蒐集确实的物证而后方始传讯被告
,不应太过依赖被告本人之自白或陈述,其实,若从侦察技巧而言,被告果真为犯
人者,太早传讯,可能打草惊蛇,往往阻碍证据之保全。
然后什么情况下 会使警察或调查局 及检察官同时犯下失误 这是我怎么想也想不
想不通的地方 这到底是有多大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