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
从法律观点来看
检察官起诉与法官判案不一样,
并不需要到达合理确信,只要有足够嫌疑就可以。
“罪疑唯轻,是给法官用的,不是给检察官用的”
该案从柯儿有吸毒反应(证实有施用毒品)
寄件人是熟人无过节(排除陷害可能)
手机遗失的反常行为
该当高度嫌疑无疑。
再看看检察官不起诉理由
“没有人寄送毒品会写上真实姓名”
对方表弟就是“写上真实姓名”,直接推翻检察官的胡言乱语。
再加上这句话根本通不过经验法则
已有充足可疑证据检察官却不起诉,
已经违反刑法125条,该当滥权不起诉罪
建议可走检查...
监察院....
行政法院....
立委监督....
好吧,没有管道可以制衡,无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