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ustToDust (活得痛快 死得年轻)》之铭言:
: 主要是不起诉的理由太薄弱了
: 况且柯儿可能有毒瘾 这也是运输毒品的理由
: 若叫其他人代收 柯儿就落人把柄
: 厉害的是 手机刚好不见
: 这一定是有高人指点 有人通风报信啦
: 如果路人寄给我
: 我可能无罪
: 但是被起诉的机会应该很大
: 去跟法官说
: 毕竟检察官上级是法务部
: 虽然法院是国民党开的 现在法务部可是归民进党管啊
: 再上一级行政院可是要对立法院负责的
: 就这么巧 把拔还是立院最大党总召
: 我是觉得还蛮合理的
一. 运输大麻适用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第四条第二项:
制造、运输、贩卖第二级毒品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有关运输,参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61号判决,其构成要件为:
1. 主观上需有运输之犯意.
2. 客观上需有运输之行为.
"运输毒品罪乃系故意作为犯,自须具备故意之主观构成要件;
亦即行为人除客观上必须为转运及输送毒品之行为外,
主观上尤须本于“运输之意思”而为毒品之搬运输送,始足当之。"
假如要以第四条第二项起诉柯, 问题就在于无从证明他有运输之犯意.
检察官无法将当事人有吸毒理所当然的类推成当事人有运输犯意.
二. 目前来看, 柯有可能被起诉的是第十条第二项:
施用第二级毒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某群专业带(跟)风向的大概只会当作没看到, 反正他们帐号多.
什么党证无敌啦, 有柯爸爸真好啦, 绿营掌握司法啦.
假如事实真的如某群人的幻想, 那还选个屁举.
几包海洛因就可以让他们全部进监狱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