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但必须依照优生保健法的相关规定才能合法堕胎,否则会触犯堕胎罪
优生保健法
第 9 条
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证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亲等以内之血亲患有碍优生之遗传性疾病者。
三、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者。
五、因被强制性交、诱奸或与依法不得结婚者相奸而受孕者。
六、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
第 15 条
人工流产应于妊娠二十四周内施行。但属于医疗行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周以内者,应于有施行人工流产医师之医院诊所施行;逾十二周者,应于有施行人
工流产医师之医院住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