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hbygv45 (艾斯克特)》之铭言:
: 第 2 条 依立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组成之政党党团或政团,得以借用方式申请在本院设
: 置政党党团办公室。
: 第 3 条 政党党团办公室之设置,由各该政党经立法院党团负责人以书面向总务处正式申
: 请,供该党协调联系之用,不得转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 第 4 条 政党党团办公室面积之大小,依各该政党在本院之委员席次多寡、基本作业需要
: 及本院现有房舍可能提供之状况协调办理。
: 第 5 条 政党党团办公室一般设备,由各该党部向本院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损坏,应
: 照价赔偿。
: 第 6 条 国内电话及费用由本院提供。
: 第 7 条 政党党团办公室内,不得装设与法令牴触或影响本院安全之设备设施。工作人员
: 作息,须遵守本院一般行政管理之规定,违反本条款而不听劝导者,本院得收回
: 房舍或停止供应设备与水电。
: 第 8 条 政党党团办公室借用时限以每届委员之任期为限。每一党(政)团委员席次未达
: 立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之组成席次时,其党团办公室立即由本院收回。
: 第 9 条 本办法提报院会后施行。
: 从头到尾这个党团办公室就是供该党协调联系
: 完全看不懂一堆不知道哪来的低能儿 一直在吵只有立委能用
: 而且法条也说明是该党党部向立法院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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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在颠倒是非了
政党党团指的又不是政党,而是该政党当选的立委所组成的“立法院政党党团”
第二条就是在描述说借用人的资格是什么
党团的成员确实都是同一党的,但这些立委不等同于政党党部阿
后面的条文也规定立委席次未满三席时要收回办公室
只有想乱搞才会把政党党团解释成等同于政党党部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