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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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排妹委任王启任律师发表五点声明。作为律师,站在委任人立场是职责所在,
但散布错误法律观念,实不可取。
请王律师回去重读性别平等教材,并充实法律本职学能。
■ 回应律师函第一点:
王律师表示,‘郑小姐今日到场,是为了寻求一个直接对话的机会。’
豪记唱片之所以坚持请鸡排妹先离场,翁立友才出面说明,
除了避免进一步冲突的直观理由,也是按照法律规定。
在社群时代,传统歌星与知名网红,再加上性别差异和操作公审,
话语权可以极度不对等。
按《性骚扰防治准则》第18条,“性骚扰事件之当事人或证人有权力不对等之情形时,
【应避免其对质】。”
在记者会之前,已经预见双方毫无交集。我们很难相信双方当面对质,
真的能够实现增进理解的对话。
■ 回应律师函第二点:
王律师表示,‘所谓性骚扰,只要有单方面的不舒服,即可成立。’
‘郑小姐独立的、主观的性别宁静遭到破坏,这就是毫无疑问“性骚扰”。’
按卫生福利部之性骚扰防治宣导,“只要让对方感觉到被冒犯、不舒服,
而不当影响对方正常生活之进行,就有【可能】构成性骚扰。”
请注意那个“可能”。
又按《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第2条,“性骚扰之认定,
应就个案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
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为之。”
一般民众或女权人士时常忽略除了主观要件以外,还必须符合客观要件。
绝非受害人单方面的不舒服,即可成立性骚扰。
■ 回应律师函第三点:
王律师表示,‘至于郑小姐不提出告诉的原因,
是因为我们相信这起事件可以是台湾社会一个反思的机会,而不单单是一宗犯罪行为。’
既然是犯罪行为,怎有不提出告诉之道理?且律师函第二点已述,
‘任何人都不应该为了“举证困难”的理由而选择忍气吞声或隐忍。’
却立刻违反【禁反言】原则。真正不提出告诉的原因,我相信鸡排妹本人心知肚明。
不是没有证据,而是证据对自己极度不利。
请问,有人还记得翁立友到底对鸡排妹做了什么动作吗?
答案是翁立友站在目光聚焦的舞台上,
举手时左前臂隔着两层衣物滑过鸡排妹的右侧臀部。
【案重初供】,这是当事人陈述中唯一的肢体碰触。相信鸡排妹的人,
认为翁立友就是有“摸”到,或者至少稍微“摸”到。不相信鸡排妹的人,
则认为她炒作新闻毁人清白。
我从头到尾都相信鸡排妹没有说谎,就是因为相信她,所以根据她自己的证词,
难以认定构成性骚扰。
辩解再多道德理由,都改变不了“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的事实,
是故只能不断炒作混淆视听。
■ 回应律师函第四点:
王律师表示,‘在追求改革“贬低性秀场文化”、“毫无根据的社交触摸”上,
相信郑小姐不论受到多大的中伤,也不会停下脚步。’
请问,“贬低性秀场文化”是否指称以下情境?
“我等一下要把你们这些高雄人,通通干到脱肛!”
“现在有没有人,想要被市议员干的!”
“男生,全部给我把手放下,因为我只干女的!”
“是因为如果你是男生的话,我会要你干我!”
请问,‘郑小姐要的是一个道歉、一个示范’是否指称以下情境?
“我可能很抱歉,我的肚子可能比她的胸部要再大一点。”
“城哥的道歉我收到了!希望翁立友向前辈多多学习。”
嗯......鸡排妹的中文是在量子力学课堂上学的吗?
顺带一提,呱吉娃娃在大港开唱那个示范,是性骚扰典型样态之一,
称为“敌意环境之性骚扰”,而非“公然猥亵”。
按《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1项第2款,“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
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呱吉娃娃这次有讲几句话,但显得特别乖。
鸡排妹说出“帅哥医生拍屁股觉得爽”的言论,我认为她完全有同意和不同意的权利,
但她被回力镖打到,一部分责任在呱吉娃娃猪队友身上,他当然乖。
■ 回应律师函第五点:
王律师表示,‘郑小姐绝无凭空诬陷翁立友先生之动机。’
爬梳事件之发展,最初是鸡排妹指控强胜公司老板在尾牙餐会上的语言性骚扰,
我认为这一部分是显然成立的。
后来,鸡排妹将焦点转移到翁立友,甚至攻击曾国城。
我不愿评价为“见笑转生气”,也不愿揣测她的深层动机为何,
但这确实是开地图砲的行为,让事件完全失焦。
让我们回顾 #metoo 运动,它使女性被性侵的问题获得关注,
但同时带来更多伤害和仇恨,无论是对男性或女性。
最终,这场运动没有增进性别平等,其中的激进人士,
反而让女权运动成为更多人的笑柄。
鸡排妹藉著事件收集IG私讯并公布的行为,正在打造一个新的人设,
“受害女生的代言人”,她承载的道德责任带来勇气,奋力对抗舆论的父权压迫。
因为这个社会对女性太不友善了。
然后,鸡排妹把她们带向一个更危险的场域,她们却浑然不觉。
到头来,牺牲了谁,又成就了谁?谁才是“女人”,而“男人”又是谁?